宋代的幼兒救助措施

  宋代除濟助孕婦和新生兒外,還採取各種辦法救助那些因種種原因被遺棄的小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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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960—1279年***是中國歷史上承五代十國、下啟元朝的時代,分北宋和南宋,歷十八帝三百二十年。

  960年,後周大將趙匡胤黃袍加身,建立宋朝。北宋初期為了避免唐代末朝以來藩鎮割據和宦官亂政的現象,採取重文抑武的施政方針,一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另一方面經濟文化空前繁榮。宋真宗、宋仁宗時期步入了盛世,1127年金兵大舉南侵,造成了靖康之恥,北宋滅亡。趙構在江南建立了南宋。

  後期抗蒙戰爭連年,到1276年,元朝軍隊攻佔臨安,1279年,8歲的小皇帝趙昺被大臣陸秀夫背著跳海而死,厓山海戰後,宋朝徹底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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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官為贖還鬻子。宋代當凶年發生後,饑民流移,人口販賣極為普遍。作為父母不忍心看到子女被活活餓死,往往將其賣到富裕之家,以求一時活命。饑荒年景人口身價低廉,往往“鬥米博一婦女,半鬥易一小兒。”災荒過後,有的家庭想贖回子女,但苦乏其力。

  鑑於此,政府代為贖回。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詔曰:“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宋真宗亦詔曰:“前歲陝西民飢,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慶曆八年***1048年***,河北瀛、莫、恩、冀等州歲飢,民多鬻子,仁宗“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

  其次,制定養子法令,鼓勵民間收養義子。災荒年間,人民生活艱辛,四處逃散,有的把子女賣給富裕之家,有的則把幼兒遺棄於道路。對這些被遺棄的幼兒,政府鼓勵民間收養,並制定養子法令。為鼓勵民間收養棄嬰,朝廷一再強調收養之後,“將來不許認識”。

  對收養棄兒成績突出者,政府給以獎勵。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規定:“如上戶士大夫家能收養五十口,具名以聞,乞行旌賞。州縣官措置支給錢米收養百口至二三百口者,具名以聞。”嘉定四年***1211年***七月,“詔撫州寄居迪功郎新袁州萬載縣主簿段子雍,以歲旱收養遺棄童幼二百二口,後至食新,並責還父母親屬,可特循從政郎。”

  此外,宋朝政府還措置收養棄嬰。饑荒年景及隆冬時節,棄嬰較多,僅靠民間力量,棄嬰很難較好得到收養。因此,宋朝政府也積極參與救助。乾道年間,湖南、江東大旱,孝宗詔曰:“本路旱傷,民多艱食,有棄擲童幼於道路者,深為惻然,可令逐州守臣措置,於穩便處收養,無使凍餒。候至來歲食新以歸父母,自十月始。”

  朝廷對地方政府的收養,經濟上給以支援。因此地方在收養棄嬰時也採取了積極實用的方法。一些地方官,也想方設法積極收養棄嬰。

  如蘇軾守密州時,“遇饑年,民多棄子,因盤量勸誘米,得出剩數百石,別儲之,專以收養棄兒,月給六鬥,比期年,養者與兒,皆有父母之愛,遂不失所,所活亦數千人。”

  再如江東安撫使洪遵曾上奏朝廷,陳述其收養棄嬰的措施:

  第一,收養童幼,各縣有知縣和巡尉負責;

  第二,棄嬰中可以自立者,交由寺觀收養,政府提供錢米,寺觀主持每半月都要向官府彙報收養棄嬰的人數及身體健康情況,如有疾患,官府給藥,若有死亡,官給棺木埋瘞;

  第三,對那些尚在哺乳的幼兒,官府交給有乳之家收養,官給錢米,並定期檢視幼兒身體狀況,有病者,官府給藥,死亡者,官給材木安葬。對偏遠鄉村遺棄小兒,則責成保正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