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糾紛精選案例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各種矛盾糾紛頻繁發生,嚴重影響了旅遊業的發展,更是我國旅遊業走向國際化的絆腳石。如何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各種矛盾,是關係到旅遊業順利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特別是旅遊法的二個重要主體。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旅遊糾紛經典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旅遊糾紛經典案例篇1

  因旅行社安排上存在瑕疵,導致因航班晚點致使遊客自己另行購買機票造成損失,旅行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閆作臣、李秋霞訴北京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和遊客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訂立了旅遊合同,合同中對交通標準、旅遊費用等做了明確的約定,其中包括遊客已經繳納的旅遊費用包含了所有的機票交通費用。根據上述約定,遊客另行支付機票費用的有權要求旅行社來承擔費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導致因航班晚點致使遊客自己另行購買機票的損失發生,而該損失與旅行社的不當行為具有直接的關係,且違反了雙方訂立的旅遊合同的約定內容。因此,旅行社應對遊客支出的機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糾紛經典案例篇2

  小李國慶長假期間報了某國內旅行社組織的“泰國七日遊精品團”到泰國旅遊,該旅行社安排乘坐的泰國航空公司飛機因為晚點到達,結果第一天行程安排中的夜間觀看人妖表演未能如期成行。小李單獨去觀看人妖表演後,地接社認為他是自費觀看,不予報銷。

  在準備乘機返航回國時,當全團按時到達機場後,由於航空公司航班調整,全團預定的航班已經提前飛走,全團只得全部改簽第二天的飛機回國,當日晚上,地接社安排全團人員在機場附近住宿,並要求全團人員自行承擔該住宿費,但未獲同意,該地接社最終承擔了該筆住宿費。

  回國後,小李因延誤一天上班耽誤了公司的重要會議,被公司按照公司規章扣罰了200元,小李找到該旅行社交涉未果。於是,小李將該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人妖表演的費用、延誤航班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該旅行社反訴要求小李承擔回國前在機場附近住宿的費用500元。

  旅遊糾紛經典案例篇3

  袁小姐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雲南旅遊,由當地導遊帶到商場,刷卡消費93000元購買了一塊玉佩。第二天,袁小姐向商場提出因價格太高,要求退貨的請求,但被商場拒絕。回來後,袁小姐向技術鑑定部門申請對玉器進行鑑定,經鑑定玉佩屬A貨,並非假冒偽劣商品,但93000元的價格是虛高了。袁小姐堅持因玉佩價格過高而向旅遊質監部門和組團社提出要求,請求支援其退貨,並跟進組團社的退貨處理。

  經協調,由組團社先行賠償袁小姐購物款91100元***除1900元的刷卡費2%和匯款費***,組團社再向雲南地接社和商場索賠。經組團社所在地旅遊質監部門與雲南旅遊執法部門協調,將袁小姐購買的玉器退還給商場,商場將購買玉器款額如數退還給了組團社。

  旅遊糾紛經典案例篇4

  某國內旅行社組團到某著名景點旅遊,旅遊廣告稱組團標準有豪華A等、豪華B等、普通遊等團隊。旅遊者尹女士選擇了豪華B等旅遊團,並交納了旅遊團款。旅遊合同約定,旅遊團全程由豪華空調中巴接送,住二星級飯店。但實際旅遊時,一個晚上住的飯店沒有星級,另一個晚上住的客房沒有窗戶,在景點旅遊期間,尹女士乘坐的車輛均為當地景點提供的普通中巴車。

  旅行社操作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違規和違約行為。首先,廣告用語必須規範、明確,但該廣告卻使用含糊不清、使人誤解的用語;其次,住宿的飯店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從體現豪華遊;再次,旅行社安排的旅遊交通同樣名不副實,“全程豪華中巴”的理解應當是,在旅遊行程中,只要是旅遊者參加的旅遊活動,旅行社就必須安排豪華中巴,而不是乘坐景點中巴。經過協商,旅行社向尹女士補償300元。運用“豪華遊”等詞藻的旅遊廣告,至少會給旅行社帶來兩個不利後果:第一、沒有相關部門對“豪華”出具權威論證,意味著假如旅遊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行社無法舉證,存在敗訴的風險。第二、提高了旅遊者的期望值,無形中降低了旅遊者的滿意度。旅行社如此做廣告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