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探討論文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動,保護消費者在消費領域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行政機關有依法接受並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的義務和責任。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探討全文如下:

  近年來,隨著資訊網路技術的不斷髮展,在網路的有效輔助下,世界聯絡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資訊網路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商務交易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特徵,網上商務交易逐漸盛行起來,資訊網路為商家與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虛擬的教育環境,成為商務教育的舞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逐漸走入人們的視線,與傳統的現場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為人們的生產生活節省了時間、精力,已經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網上購物成為現代人們炙手可熱的購物方式。據阿里巴巴的的資料統計,截止 2012 年 11 月 30 日,淘寶和天貓的銷售額突破萬億,這從側面預示著電子商務真正的走進了千家萬戶。但是,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給消費者的效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此,本文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電子商務簡單說就是網上購物,網上成交生意,買家與賣價通過資訊網路,本著各自的需求進行交易與交流,在網路提供的虛擬平臺中,獲取自己的利用。與傳統的真實的現場交易行為方式對比,網路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

  首先,網路資訊的傳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網路商品資訊往往能夠波及更多的人,覆蓋更大的消費人群,而且網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單一,缺少複雜的交易制度或者行為規範的制約。

  其次,網上交易是一種虛擬交易行為,交易雙方沒有真實地看到對方,消費者無法真切地觸及到商品的質量與模式,而是通過網頁或者網頁圖片上的說明,或者宣傳海報來選取產品,簽訂交易協議書,在這一過程中,客戶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認識,與實際產品的驗證。

  再次,網上交易對於消費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優勢,節省了消費者的時間與精力,但是主要的優勢特徵還是更加傾向於經營者。因為經營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資金以及貨源的主動權,並在網路技術方面也擁有更多的優勢,這樣的交易性質,決定了消費者一方處於劣勢地位。因為經營者有隨意掌控商品資訊的公開程度的權利,這樣就會使消費者對與一些交易方面的具體規則與商品的實際情況發生疑慮,往往在這個時候,消費者會上當受騙。

  最後,網上交易屬於事後交易。經營者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對消費者採取極大的防禦措施,一般都是消費者先付款,然後才能收到商品,這樣消費者收到商品以後,往往會發生實際商品與網路圖片差距甚遠,或者不相一致的狀況,而且多數情況下,一旦交易行為達成,貨物就不予退回,這就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傳統的現場交易方式想對比,網上交易往往使消費者面臨著更大的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交易是科技發展,經濟進步的產物,它的持續發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與公正的規範與制度的基礎上,使交易雙方都能夠在行為規範的限制下約束自身行為。從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來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規範,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對消費者的權益給予保護。

  確保電子商務長遠發展的最根本的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這其中涵蓋了資訊網路系統的安全執行,網路交易過程的安全以及消費者生命財產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行為最重要的靈魂。

  交易雙方要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不隨意侵犯對方的利益,確保交易雙方的平等與互惠、互利,只有在雙方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才能保證電子商務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電子商務交易失去了誠實信用,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就會失去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援,這種交易方式就會逐漸被人們所遺棄,影響其長遠發展。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與特徵,在整個的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一方面是由於網路資訊科技的欠缺,以及消費者網上購物經驗的匱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費者這些弱點來採取措施進行不正當交易,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大肆宣傳商品,用虛假圖片誘惑消費者,實際商品與圖片大相徑庭,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很容易上當受騙,買去劣質產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第二,拒絕履行許下的承諾,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戶的貨款就以為獲得了利益,對於消費者的服務十分滯後,不按時送貨上門,貨品質量低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利益,這是對市場交易公平與城市信用原則的極大破壞。

  第三,商品質量與價格不符,損害消費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過程中,以次充好,開展非法的傳銷活動,以此騙取鉅額錢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計算機技術騙取消費者與其計算機相連線,利用匿名與消費者用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系統,騙取消費者高額的電話消費。

  第五,利用網路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學因素來損害消費群體利益。具體表現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來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利益,將合同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縮短法定瑕疵擔保期限,故意扭曲與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隱藏一些條款等等,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主動權仍然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消費者處於劣勢地位。



 

  以上是經營者行為的綜合評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電子商務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本身是建立在一個開放性的網路平臺環境下,這樣就為經營者犯罪提供了溫床,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財產受到侵害的風險。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網上銀行支付,同傳統的現場錢物交換行為相比較具有更大的風險性。消費者在網上貨幣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風險:在沒有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啟用信用卡形成損失,電子貨幣被盜取或者丟失,電子貨幣系統被病毒侵害———目前在這一環節出現問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的例子屢見不鮮。

  其次,電子商務交易中,對於所有貨品的質量、價格以及使用、送貨等環節,消費者都無法深入瞭解,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難確保自身的利益。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始終處於被動地位,網際網路是一個巨大的資料儲存裝置,商品資訊的更新速度異常之快,相關的監管部門不能夠對這些資訊進行有效地監管與審查,沒有對使用網路釋出資訊的企業許可權進行限制,這在客觀上就加劇了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業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隨意在網上釋出資訊,不顧及所釋出的資訊是否合法。

  一些商家隨意向消費者的郵箱內釋出廣告郵件,這些非法郵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一些廣告由於無法從表面資訊辨認出來,使得一些消費者主動開啟郵箱,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

  再次,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後,無法獲得賠償。在傳統的面對面實物消費中,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夠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然而,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就是一種虛擬的交易行為,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很難找尋到對應的經營者。

  最後,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會以各種理由向消費者索要資訊資料,在未經消費者允許的情況下,隨意向他人傳播這些資料,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二、完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法。

  第一,嚴格控制網路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想進入網路世界進行商品銷售,從事電子商務,就要接受相關部門的資格登記審查,無論是經營團體還是個人都要向相關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獲得審批條件以後才能正式進入電子商務經營,而且要具體細化審批條件與登記內容,防止出現問題時找不到明確的負責人。

  第二,確保消費者在網路交易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電子商務的經營者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對於一些涉及到消費者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提醒與告知的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者的詳細資訊,例如:註冊名字,責任人的名字,經營生意的網站以及具體的地理位置,***等等。2.和交易有聯絡的資訊。這些資訊體現在:商品以及服務的型別、價格以及方式,送貨方式以及售後服務等等。3.經營者要向客戶說明網路通訊所採用的方式、每一筆費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戶列出,以此確保客戶對資訊享有知情權。4.向客戶提供爭議的解決方法並指出對應的法律依據等等。5.經營者的經營信用情況,具體涵蓋了:認證機構以及社會團體,通過一些社會服務性機構對自身的服務質量做出承諾與保證。對於以上資訊,經營者沒有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完全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第二,建立健全統一的退貨與換貨制度與規則。為了有效保證消費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礎上建立為消費者提供換貨的服務,保證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經營者還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包括消費者的銀行卡號,身份證號以及個人資訊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網上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制度。

  要想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可以將電子商務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監管與檢查的範圍內,由相關的執法部門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三、總結。

  消費者是支援一項新的消費形式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的經營者要從長遠利益出發,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本著公平交易的原則,促進交易行為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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