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及存在問題研究論文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及存在問題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及存在問題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最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之一,它的誕生對商業銀行完善自身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增強流動性有著重大的意義,同時也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2005年,隨著國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的頒佈,這種金融工具紛紛被各家商業銀行青睞,並進行嘗試。本文介紹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涵義及中國的發展歷程,分析其對我國資本市場產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並得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分類,特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信貸資產,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2.1、探索階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三亞地產投資券”。

  2000年3月,荷蘭銀行以中集集團3年內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

  2003年1月,德意志銀行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高風險專案組成的20億元資產包進行證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託投資公司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元的不良債權資產設立財產信託,其中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被轉讓給投資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對工行寧波分行約26億元的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成為國內商業銀行第一個資產證券化專案。

  2.2、試點階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佈實施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序幕正式拉開。

  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第一批試點單位分別成功發行了第一期貸款支援證券―“開元2005”、“建元2005”。這批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超過130億元。

  2007年4月,國務院下達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試點的批覆,擴大試點正式開始。其後,浦發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的“工元一期”資產支援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

  2008年1月,中國建設銀行成功發行了首支不良資產支援證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發行了首支汽車抵押貸款支援證券。

  2008年底,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監管機構出於風險擔憂和審慎原則暫停了資產證券化的審批。

  201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下發《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正式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

  3、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作用與意義

  3.1、疏導商業銀行風險

  資產證券化能夠降低銀行體系風險,形成外部監督。在我國目前由銀行中長期貸款替代資本市場融資的情況下,風險大量積聚於銀行體系。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風險分散、轉移給數目眾多、願意和能夠承擔風險的社會個體,從而降低整體金融風險。

  3.2、增強資產的流動性

  我國銀行資金“短存長貸”、資產負債結構不配問題已成為造成流動性風險和削弱資產流動性的主要原因。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將存量長期信貸資產轉變為可流動的證券,降低商業銀行長期信貸資產存量;商業銀行還可以設計標準化的貸款合同,向資金需求者發放貸款並短期持有之後,通過證券化方式將貸款分銷給資本市場投資者,減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長期信貸資產,進而增強了資產流動性。

  3.3、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貸資產證券化多數採用表外模式的處理方法,銀行通過將信貸資產真實銷售的形式把用於證券化的信貸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從而有效提高資本充足率,並相應減少由於高負債所必須繳納的法定存款準備金,通過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資產擴張能力。

  3.4、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獨立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貸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標準化、流動性高的投資品種,可豐富資本市場產品,促進債券市場的發展,實現資金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雙向流通,降低系統性風險,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4、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4.1、基礎資產範圍小

  信貸資產包括個人住宅抵押貸款、銀行不良資產、汽車銷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工商企業貸款、信用卡應收款、轉賬卡應收款等。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微不足道的發行數量和規模與銀行業龐大的資產規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經濟的快速增長使信貸資產不斷增加,銀行資本金收益的增長難以跟上信貸資產規模的擴張,這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提供了較大的發展空間。

  4.2、產品執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國內許多學者從法律、稅收、會計等角度對會計處理方式、SPV 組織形式進行了研究,普遍認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體制下,可以通過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並且經過表外處理達到風險隔離要求。信託型 SPV 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所採用的主要結構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統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信託型 SPV 是我國資產證券化成本最小、障礙最少的模式選擇,但其中仍存在一些問題,要徹底解決這些問題有賴於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市場的進一步成熟。

  4.3、缺乏優質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援

  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目前我國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估業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對它們的要求,必然影響資產支援證券的市場接受程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

  4.4、法律法規環境不配套

  由於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規。我國法律上沒有像美國的《破產法》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帶有追索權和權益保留的轉讓在證券化中都是比較重要而常見的安排,這在我國的現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對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