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師政治筆記

  學習時間: 

  學習地點:多媒體教室

  參加人員:全體教師

  學習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節選***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