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那麼你對勞動爭議調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調解當事人的權利

  1、有申請調解,提出請求的權利。申請調解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即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超過法定期限,調解委員會有權拒絕受理。

  2、有權提供證據,陳述事實情況。當事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不得誇大,更不能捏造證據。

  3、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3人以上,並有共同申請理由的,有權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但是,應當向調解委員會提交委託證明。

  4、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或接受。接受調解的,有義務參加調解。

  5、有權自行協商解決爭議,但應通知調解委員會,辦理終結調解的手續。

  6、當事人有權同意或拒絕接受調解意見。達成協議的必須自覺履行。未達成協議的,應說明拒絕的理由。

  7、當事人有權參加調解會議。同時有義務按時參加調解活動。有權申請調解委員迴避,但應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調解委員會決定。

  8、當事人有權要求調解委員會對拒絕接受調解申請的決定說明理由。同時應依法申明自己的理由。

  9、當事人有權不經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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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調解的步驟

  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

  調解申請人的資格;

  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

  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

  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燒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