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物業管理條例心得最新範文

  物業管理條例是國家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管理條例。下文是關於學習物業管理條例的最新心得,歡迎閱讀!

  學習物業管理條例心得一

  本人通過對《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體涵蓋面更廣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主體:

  1.業主

  2.物業服務企業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法律主體:

  1.國家級國家機關

  2.物業服務企業

  3.業主、使用人和業主組織

  4.房地產開發商

  5.物業管理協會

  6.其它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主體***清潔公司、保安公司***

  二.緊緊圍繞黨的新時期戰略任務

  促進社會和諧,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國共產黨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黨在新時期的戰略任務。

  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體現《物權法》平等保護的原則

  平等保護的原則:

  相同性質的財產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財產,適用同等的規則,受到同樣物權的保護。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管理規約 第十四條業主投票權數按業主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物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計算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捨五入計算。

  學習物業管理條例心得二

  《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於出臺了!看到22頁多達70條的《條例》我一口氣通讀了好幾遍。說實在的,年輕的時候學習任何中央檔案以及各種報告都沒有這麼認真過。因為,我和我們這樣一群人,為《條例》以及《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活動,投入了太多的心力。

  比照經歷4年時間起草準備的《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我發現,修改的地方實在是太多了。沒有進行任何修改的地方,大約只有10處左右。這也讓我從心裡覺得,原來那種“‘開門立法’可能純粹只是形式”的想法是錯誤的。事實證明,經過法定程式,公民的主張完全可以成為國家的意志。讓公民自己看到“匹夫”對國家興旺所起的作用,這其實是《條例》公佈的一個最大成功之所在。

  《條例》終於出臺了。終於有法可依了!我反倒平靜了,反倒忽然感覺到了累。就像剛剛打完一個戰役的士兵,勝利了,才感覺到傷痛和睏乏;也像戀愛中追逐姑娘的少年,追上了,才感覺辛苦和疲憊。

  我在4年多的社群公益活動中,看到了各式各樣的糾紛,特別是物業管理糾紛,很多都因為沒有適當的法律而雙方各執一詞,上了法院都難獲得雙方認可的公正。有些甚至發展到嚴重的刑事案件從而危害了社會的穩定。《條例》的出臺,無疑是給物業管理糾紛的各方在解決糾紛依據上,有了一個唯一的標準。有標準才會有是非。

  我們應該看到,糾紛的基本起因是猜忌,是各方權利的不明確。而猜忌永遠會存在於買賣行為當中;各方權利的明確,也需要時間來等待各方法治意識的提高和對法律的正確理解。所以,各種糾紛仍然會有。但是一定會隨著糾紛解決的示範作用而越來越少。

  我們還應該看到,有法不依是一種在各行各業中的確存在的現象。不能指望《條例》出臺,有關各方就會嚴格遵守。所以,依法維護我們權益的工作仍然非常艱鉅,向全社會宣傳《條例》精神,普及法律知識的工作仍然非常艱鉅。今後物業管理乃至社群建設和治理中的新事物和新情況,也必將成為新的問題而需要我們研究和解決。

  《條例》本身的完善,也需要在我們的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繼續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總之,物業管理乃至社群治理的道路才剛剛開始,需要業主們的理性和團結,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發展商的誠信和規範。從而實現物業管理之社會價值的最大化,即社會穩定,經濟發達。

  作為業主的一份子,我對《條例》中對業主和業主大會的權利和義務的描述有如下看法:

  由於《物權法》還沒有出臺,“所有權決定一切”還沒有法律保證,所以《條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事實上是把業主所有權力當中的“物業管理權”明確地交給了業主。可畢竟這部法律是調整物業管理活動的,在本部法律中說明業主的其他權力也不一定合適。我希望在《物權法》出臺以後,能夠完整的界定業主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儘管如此,我仍然認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條例》賦予業主的權利是足夠的。

  從第六條對業主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作為業主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這其實是和物業本身的特點是相適應的。由於物業管理實際上是對全體業主的共同共有財產進行的管理和服務,故業主單獨行使某些權利,勢必導致其他業主權益的影響。也不利於物業管理活動的進行。業主對《條例》精神的認可,必將減少由個別業主引發的物業管理糾紛,從而保護多數業主的利益。這方面的問題現在還不顯現,將隨著業主和發展商的糾紛的解決而逐步增多。《條例》將是有效解決此類糾紛的法律武器。

  而第七條中關於業主的義務,實際上是單獨業主向其他全體業主所承擔的義務,而不是向發展商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義務。這一點非常重要。一個有共同產權的物業,任何業主的行為,都必須以其他全體業主的行為規範和準則***就是《業主公約》的內容***作為依據。任何超出此範圍的“個性張揚”,都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共有物業中單獨業主和全體業主的關係和活動特點。不瞭解這一點,就無法安排自己的活動,也無法限制別人的活動。

  從第八條到第二十條,說明了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業主大會,而業主大會的組成是全體業主。這實際上就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民公決形式。而業主委員會,則是一個執行機構和祕書機構。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業主大會的職責是不少的。有些在實際運作當中甚至將很難履行。比如“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等。

  《條例》中也考慮到產權人大會召開的可操作性,明確說明“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和“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但必須提醒廣大業主的是,此種設計雖然方便了業主大會的召開和大會決議的產生,但同時也方便了舞弊行為的出現。所以在上述情況下,應該制定會議的嚴格監督機制和投票者身份的甄別機制,以保障會議的進行和決議的代表性。

  關於業主委員會,第十五條中明確了其主要的職責。《條例》中其他各章中,也有對業主委員會其他職責的表述。其實,作為一個公益團體,能夠履行好《條例》中規定的職責就已經非常不容易了。一個運轉良好的業主委員會,除了有時間參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外,還要求委員們是一群有很高素質和專業知識的業主。這種要求卻和業主權利的獲得途徑***實際上是隨著買房而購買來的權利***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在不同業主委員會委員中肯定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有權力,就一定有濫用權力。所以,限制業主委員會和委員的權力,把最高權力交給業主大會的設計是充分考慮社群穩定和絕大多數業主的利益的。而我作為業委會的委員,也從來沒有因為自己的公益活動而受到任何阻礙。權力,是全體業主的權力;工作,是公益者的工作。這就是願意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士的應有心態。

  在第十七條中,《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這是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一個社群***長治久安的必要法律保障。一個社群,就是一個小型的社會,而業主公約,就是這個小型社會的“小憲法”。目前很多糾紛的發生,都是由於業主不瞭解公約,不認可公約,沒簽署公約造成的。從法律上確定了公約的地位,將徹底解決社群中多數業主和少數業主之間的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反映在物業管理公司依照公約去限制少數業主行為的過程中。表面上看這些是物業管理糾紛,而實質上是業主之間的糾紛。

  《條例》中還有一些關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政府有關部門乃至居民委員會之間關係的表述。我認為這些表述是適當的,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也可以稱作“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業主對此沒有必要有牴觸心態。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業主的物權將會得到越來越多的尊重。

  以上便是我就有關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對《條例》的理解和看法。

  其實,物業管理糾紛,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的處分權力不清。而《條例》中多處對這個問題進行了規定。相信隨著《條例》的實施,有關的糾紛將可以得到妥善的解決,將業主本來應有的公共部位的受益權迴歸業主,從而以此收益最大限度的衝抵物業管理費的支出,使業主獲得應有的實惠。

  另外就是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發展商對未售出房屋和已售出但未辦理入住的房屋不承擔或者少承擔物業管理費,在目前是一種普遍現象。這實際上是入住的業主養活了發展商的物業。此次《條例》中也在第四十二中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將使得前期物業管理更加公平。

  《條例》雖然出臺了,可相關配套的法規還需要等待地方立法機構的工作。我們仍然可以關注並參與其中的工作,盡一個公民的義務。對《條例》的普及、宣傳和實踐,也都是我們義不容辭的工作。

  “引導業主瞭解物業管理,提醒開發商重視物業管理,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規範物業管理,從而實現在良性物業管理下的物業保值、社群穩定、社會安定”應是我們每個業委會委員自己給自己的責任。

  學習物業管理條例心得三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於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省《條例》明確了業主產權人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的界定;《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如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即可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二、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物業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少數業主受傳統的福利性管理影響較深,不願交管理費;還有一些業主將購房作為一種投資,僅僅為了增值長期閒置,給物業費的收取帶來困難。二是收費行為不規範。《條例》的頒佈實施,使物業服務收費維護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權益。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型別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隨著我市物業管理收費等級標準的出臺更規範了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的服務收費行為。個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行為,將受到業主委員會和法律的監督。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規範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相當一部分物業企業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派生出來的,割不斷的“母、子”關係,使物業管理的市場化運作程度不夠,物業管理企業在經營和運作上受到制約,缺少獨立性和經營自主性,影響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有些開發專案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遺留下較多的問題,有的工程質量低劣,有的配套設施不完善,有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虛假承諾,如綠化率、配套設施、各種優惠、高承諾的物業管理等等。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承擔了本應由開發商承擔的一部分責任,造成物業管理先天不足,給後續的管理工作帶來重大困難。當住宅出現質量問題或住區環境問題時,由於建設和管理職責不清,一些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互相推諉,權責不清,會產生很多的混淆,使問題難以解決。為了加強開發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7%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並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同時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條例》制定了一系列的處罰措施,使得房地產開發專案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應聘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管理,前期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這樣,令業主困惑的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扯皮”難題得以破解。促進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要專款專用,維修保證金得以規範

  業主應交納不高於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條例》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和開發商關於維修保證金的使用辦法。

  五、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群、街道的關係。

  社群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於共同財產關係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群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並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託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係,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他們之間的關係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係。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群建設,尤其在社群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群委員會、街道、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於缺乏對社群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係,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要努力建立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群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群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群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係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六、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係。

  長久以來由於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著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使用者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亂收費的範疇。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託,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係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範了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著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同時,由於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願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於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要交納不高於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也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於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於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