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

  小區物業費一向是業主們關注的焦點。日前,湖北省法制辦公佈《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業主和物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進一步明確。下文是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歡迎閱讀!

  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一

  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可起訴

  按規定,新建小區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首次交付使用滿兩年。經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同意,可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以往,不少小區出現業主以各種理由聚焦物業費。《條例》規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拒絕交納。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被解聘物業拒不撤出可向法院起訴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交接手續,並需向新物業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等相關資料。

  未履行告知義務並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二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按《徵求意見稿》規定,今後物業的定價將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模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物件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並每年向社會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有義務阻止業主私改住房

  小區中業主私敲承重牆,私挖地下室等行為將得到遏制。《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可阻止業主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亂丟垃圾,高空拋物等行為。

  業主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採光、通風;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三

  小區車位禁止只售不租

  《條例》規定,住宅小區的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以銷售、附贈、出租等方式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

  在首先滿足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多餘車位、車庫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應當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應當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車位設定、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場地租賃費,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