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成功的事例

  近年來交通事故經常發生,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理賠中的情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1:

  2007年7月1日,保險車輛駕駛員鄒先生駕駛該車因車翹鬥後撞橋,造成一貨車受損。經交警支隊認定,鄒先生應對該起交通事故負全責。2007年7月3日,宋先生向某物流公司支付事故現場施救費16000元。 同日,宋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遭到保險公司拒絕。宋先生訴至法院。

  訴訟中,保險公司稱保險條款中對施救費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宋先生主張的施救費用過高,應按照國家標準計算。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應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準,如雙方未就此作出明確約定,則應遵循保險合同的損失填補原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計算保險人的賠付金額。本案中,保險公司並未在保險單或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車輛施救費的賠償標準,應以被保險人宋先生實際發生的車輛施救費用作為理賠依據。據此,法院支援宋先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施救費16000元的訴訟請求。

  2:

  2011年春節前,嚴某因原來的農用車牌照過期,向王某要來皖19/A1028變型拖拉機的行駛證、號牌,套用在自己的變型拖拉機上,並以皖19/A1028變型拖拉機的名義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2012年9月9日,嚴某酒後駕駛該車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的自行車,致騎車人黃某死亡。黃家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84700.2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人保合肥市支公司承保的是皖19/A1028變型拖拉機,本案肇事車輛套牌,並非被保險車輛,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投保義務人嚴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因嚴某醉駕致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故承擔75%的賠償責任。王某將牌照交嚴某使用直到事發,近兩年間未討回或拒絕嚴某繼續使用,對套牌行為屬知情並默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時許,北京某派出所民警於先生駕駛富康車由東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環某路段處,尾隨前方別克車發生了追尾事故。兩司機及其乘車人下車協商***在兩車之間***。此時,某公司駐京辦事處人員安小姐駕車同方向從後駛來,與兩事故車再次發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壞,兩司機及乘車人共6人受傷。

  安小姐稱,因雪後路滑,我前方的富康車又沒有采取任何警示,等我反映過來再採取措施時,車已經停不住了,斜撞到前車上,造成了富康車與別克第二次相撞。對此,富康車主於先生表示,我和別克車相撞後,我未將車輛的車燈熄滅,雙方當事人均可證明。

  經交管部門認定,安小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於先生的乘車人負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另兩司機及乘車人不負事故責任。各方對責任認定均未提出異議。

  4:

  2006年11月21日,熊某在乘坐廖某駕駛的摩托車時,摩托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由秦某駕駛的貨車在會車時相掛發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傷。熊某入院後診斷為:左眼上、下瞼面板裂傷,左眼下瞼全層斷裂缺損,左視網膜震盪傷。經司法鑑定:熊某左眼上、下瞼損傷的致殘程度屬於9級;左額部、面頰部損傷致殘程度屬於10級。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秦某因駕駛車輛佔道行駛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廖某因措施不當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熊某不負此事故責任。為賠償,熊某將秦某與廖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秦某與廖某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63176.31元。

  5:

  2010年4月22日,長城駕培公司學員黃某在教練員繆某的指導下駕駛蘇H0381學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李某由北向南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李某骨折。經認定,教練員繆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事故雙方協商,長城駕培公司除已經承擔的李某醫療費142385元,另向李某實際賠償誤工費等共計56700元。事後,長城駕培公司向人保金湖支公司理賠被拒,訴至法院。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長城駕培公司與人保金湖支公司就蘇H0381學轎車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學員在教練員指導下上路練習駕駛被保險車輛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人保金湖支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法院重新核定數額後判決中國人保金湖支公司向長城駕培公司支付保險金64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