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社保辦理

  進入一家公司,我們會考慮很多問題,無線也是其中一個,不過新員工入職要怎麼辦理社保呢?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流程,希望對你有用。

  一、及時辦理社保,避免入職風險

  1、試用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

  對於很多用人單位來說,理想狀態下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當然這也囿於各種客觀條件無法完全實現,但在第一時間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這是《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對用人單位的一致要求。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不僅是用人單位的過錯,一旦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需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因此對於部分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

  2、及時辦理社保能避免實時發生各類社保風險

  從另一方面來講,參加社會保險不僅僅是避免了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更重要的是在參保同時,也轉嫁了勞動者的工傷責任和醫療責任。因為我們知道,工傷的發生以及疾病的發病都是不能預料的,用人單位無法保證用工之日起,短時間內不會發生工傷,不產生疾病。因此一旦未及時參保,這些直接責任或由此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都有可能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招用的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

  二、辦理入職後社保手續,需區分“新進”與“轉入”

  對於用人單位為招用的新員工辦理社保手續,還應當認真區分應當辦理哪種手續。首次參保的員工應當辦理“新進”手續,非首次參保的員工應當辦理“轉入”手續。若搞錯的應當辦理的型別,容易造成辦理不成功,從而延遲辦結期限,影響參保人員的應享待遇。

  辦理不同的手續,與勞動者是否在本市建立過社會保險賬戶有著直接的聯絡。從一個勞動者是否在本市建立過養老保險賬戶,能大致地瞭解到一個勞動者是否在本市參加過社會工作,從而印證勞動者的從業經驗和工作記錄;亦能反映出勞動者之前參加的社會保險賬號是否正確等等問題。

  在實踐中,我們會發現這樣一些情況:***1***有些勞動者雖然有工作經歷的記錄,卻無法辦理“轉入”操作,很多情況下是因為之前工作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有些勞動者謊稱有過工作經歷,卻也無法辦理“轉入”手續,只因之前的工作經歷可能是“紙上談兵”。

  所以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招用員工時,可以要求已經有工作經歷的員工在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官網上列印個人權益記錄單等憑證,一來確認勞動者的社保繳納賬號,方便區分辦理手續的種類;二來也可核實勞動者的工作經歷。一般來說,凡是能夠在網站上打印出賬戶記錄的,只需辦理“轉入”操作。此外,“新進”手續和“轉入”手續在辦理時所需要準備的材料和手續也是不盡相同的,筆者將在後文中進一步介紹。

  三、辦理社保的資訊準備與前置手續

  目前,為招用員工辦理社保手續,一般可以通過本市的社會保險網上自助經辦平臺操作。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經辦人員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櫃檯進行辦理。在操作之前,用人的單位需要完成收集勞動者的參保資訊和相應的前置手續。

  A、這些應當收集資訊包含有:

  1、勞動者有效身份證資訊:身份證號碼作為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號碼,用人單位應當核實其真實性***驗明原件***以及身份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檢視身份證背面的有效期資訊***;

  2、勞動者相關戶籍資訊:其中包含了勞動者的戶籍地址***是否為本市戶籍***、戶籍類別***是否為城鎮戶籍***和戶籍轉移資訊***何時何地遷來本市***;

  3、勞動者相關聯絡資訊:其中包含了勞動者的聯絡地址、******關係到每年的個人賬戶權益單的按時寄送***、******關係到社保簡訊類提示資訊的傳送***;

  4、勞動關係相關資訊:如勞動合同起始時間***關係到從何時起繳納社保***、用工性質***關係到是否需要繳納社保***,工資性收入資訊***關係到參保基數***,等等。

  B、辦理社保還需完成的前置手續有:

  1、企業單位招用本市戶籍從業人員,應當先完成《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名冊》的網上備案登記;若招用外來從業人員,則需先完成《外來從業人員用工備案登記表》的網上備案登記;特別是對於辦理“新進”操作的勞動者,這個手續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將無法辦理“新進”的手續。

  2、在辦理“轉入”操作時,不僅需要符合前文講的完成用工登記的手續,還需要確認之前的用人單位已經辦理了“轉出”操作,勞動者一般可以通過提供之前單位辦結的《轉出核定表》來確認手續已經完成。

  3、根據單位人員的不同情況,部分情況的手續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理並分別準備下列材料:***1***本市農村戶籍人員需攜帶《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原件及首頁影印件;***2***博士後人員需攜帶國家人事部批准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的檔案影印件。所有材料影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四、確定繳費基數非常重要

  對於繳費基數,一直是用人單位招用完勞動者後比較敏感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操作。在《關於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中明確指出:……3、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也就是說,對於新招用的員工來說,應當以他首月的全月工資性收入來確定。

  若新員工首月工作滿全月,則計算起來相對明確。但在實踐中,當新員工首月工作不滿全月,我們通常會遇到幾種特殊情況:

  1、首月工資僅有部分發放,且上一工作單位未為其繳納該月的社會保險,則新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首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則應當以他正常工作滿全月的工資水平來確定;

  2、首月工資僅有部分發放,且上一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該月的社會保險,則新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次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則應當以他正常工作滿全月的工資水平來確定;

  3、首月部分工資與次月工資合併發放,且上一工作單位未為其繳納首月的社會保險,則新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首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則應當以他正常工作滿全月的工資水平來確定;

  4、首月部分工資與次月工資合併發放,且上一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首月的社會保險,則新用人單位合併發放的工資可能被認為是“首次”發放的全月工資,應當自次月起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則更適宜以合併發放的工資總數來確定。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儘量不要發生合併發放的情況。

  五、招工後幾個常見參保

  問題1、參保後是否需補繳?補繳是否能超出用人單位成立日期?

  當辦理參保手續晚於實際用工月份的,除了首月的社保已經由前家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的,都應當辦理補繳手續。補繳少於6個月***含***的可以在網上辦理,補繳超過6個月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書面材料至社保經辦機構***理。原則上補繳之日起不得早於用人單位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也不得早於勞動者的用工登記備案所載日期。

  2、個人屬性不符怎麼處理?特殊屬性應當如何辦理?

  若用人單位在辦理“轉入”業務時提示“個人屬性不符”,可能是兩種原因造成:***1***該勞動者未在本市建立過社保賬戶,需辦理“新進”;***2***該勞動者工作的前家單位尚未辦理“轉出”手續,需通知前家單位及時“轉出”。特殊屬性的人員,如本市戶籍的農村合同制職工,只繳納失業保險的徵地補繳人員,失水漁民等,若需按特殊政策辦理,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櫃檯申報。

  3、招用工資訊不符如何處理?

  若前家單位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的網上備案登記,也有可能在新單位辦理社保手續時提示“招用工資訊不符”,此時也應當及時告知前家單位及時辦結相應手續,以確保新用人單位在招工後準確及時地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