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解除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養老保險可以在自己年老的時候給自己一比客觀的費用,可以補貼家用,這對於老年人來說無疑是一筆可觀的收入,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是怎麼樣的呢,如果在公司上班被開除,那麼養老保險還有沒有呢。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工被解除時養老保險如何計算的相關問題解答,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被解除時養老保險的計算方法

  之前交的社會養老保險還會保留,交足15年退休後領取即可。

  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

  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An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對2008年7月1日後繳納的1996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按到賬時間合併計算後,用於到賬年度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其中,退休當年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併到賬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併計算後,用於退休上一年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

  對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小於4年的參保人員,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不得超過1.0,即: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1.0的,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1.0確定;小於1.0的,按實確定。

  職工被解除後養老保險的提取

  關於企業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養老保險問題 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論以何種形式再就業,都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為他們辦理轉接手續。

  下崗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從事個體經濟或自由職業的,如本人自願、單位同意,可與單位簽訂基本養老保險代辦協議,委託原單位代繳養老保險費。個人按原單位執行的標準繳足應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原單位向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代繳,繳費基數可按原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執行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重新就業的人員退休後,其統籌專案內的養老保險待遇,由退休前最後一個為其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