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職工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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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

  2016年雲南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範圍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於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企業退休人員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疊加調整。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滿足多項條件的,疊加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和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類地區、五地類區和六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區按一類地區標準調整。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經按以上標準調整後,其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後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2.掛鉤調整: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5%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餘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駐滇中央機關及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暫由原渠道解決。

  解讀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實現社會化養老保障全民覆蓋,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於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利於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保護和調動工作積極性。此項改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及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實施範圍:在職在編人員

  據瞭解,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範圍是在職在編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範圍,其待遇調整資金由原渠道解決。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繳費基數和比例:300%封頂、60%託底

  據悉,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教齡津貼等***、績效工資,其餘專案***如獎勵性補貼***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繳費比例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本人工資高於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實行“300%封頂、60%託底”。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這次改革,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後其基本養老金按新的制度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國家為新制度啟動後10年內退休的“中人”設立了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標準發放;新辦法待遇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此外,按照國務院要求,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還要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職業年金的繳費標準是,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並分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有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基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

  據悉,為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有利於基金監管和保值增值,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要求統一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計算口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收支兩條線,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實施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

  此外,《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對於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關於延遲退休人員的參保政策

  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據介紹,年底前,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可進行參保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