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個人補交社保流程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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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養老保險補繳說明居民養老保險補繳規定

  根據《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成都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標準,可以申請補繳。其補繳方式根據參保人員年齡階段來確定,具體補繳規定如下:

  1、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參保中斷或暫停繳費兩年以內可以補繳,兩年以上不得申請一次性補繳。

  2、年滿60週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

  a、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繼續繳費至15年;

  b、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躉繳標準: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一次性繳納。

  3、距年滿60週歲不足15年:按年/按月繳費或補繳,繳費不得超過15年;

  4、距年滿60週歲超過15年:按年或按月繳費,繳費時間不少於15年,但不得補繳。

  職工養老保險補繳規定

  根據成都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需享受養老保險必須累計繳費達到最低年齡,如果沒有達到最低年齡可以申請補繳。具體補繳規定如下:

  1、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若繳費未達到15年,可按月繳費5年後,一次性繳納剩下的費用。

  2、2011年7月1日之後初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若繳費未達到15年,應繼續按月繳費至滿15年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3、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確有困難的,應制定補繳計劃,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備案,並嚴格按計劃執行。

  4、政府批准停產整頓的企業,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緩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補繳。

  個體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補繳規定

  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