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政策支援

  為支援大學生創業,國家和各級政府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具體的大學生創業政策有哪一些呢?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大學生創業具體優惠政策

  一、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後兩年內自主創業,到創業實體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冊資金***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允許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註冊資本的10%***出資額不低於3萬元***,1年內實繳註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餘款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

  二、大學畢業生新辦諮詢業、資訊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准,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

  三、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城市信用社要為自主創業的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並簡化程式,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貸款額度在 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為兩年,到期確定需延長的,可申請延期一次。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確定,擔保最高限額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免費為自主創業畢業生保管人事檔案***包括代辦社保、職稱、檔案工資等有關手續***2年;提供免費查詢人才、勞動力供求資訊,免費釋出招聘廣告等服務;適當減免參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收費;優惠為創辦企業的員工提供一次培訓、測評服務。

  杭州政府支援大學生創業政策

  為深入實施高校畢業生創業三年行動計劃,加快推進“人才強市”戰略,引領“和諧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打造大學生創業天堂,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工商註冊優惠政策

  ***一***開通工商註冊綠色通道。在市工商局和各城區工商分局註冊大廳設立大學生創業註冊登記專用視窗,提供一站式服務;在各工商所辦事視窗安排專人負責大學生創業註冊登記事項。

  ***二***實行工商註冊免收費。對大學生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大學生自主創業成立企業的,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大學生自主創業成立的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一律降低為3萬元;鼓勵大學生以智慧財產權、實物、科技成果等可評估資產作價出資;允許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以股權出質融資。

  ***四***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允許大學生租用、使用高校範圍內的相應場地作為經營場所進行註冊登記。

  二、加大創業資助力度

  ***一***優化創業資助政策。完善杭州市高校畢業生創業資助資金實施辦法,對大學生在校接受孵化並在杭落地轉化的創業專案,可參照享受資助政策。大學生創業專案申請無償創業資助的,經評審可給予20萬元以內的資助。同時,簡化創業資助資金撥付流程,首期撥付70%,其餘部分在首期資助資金通過考核或審計後再予撥付。區級配套資助資金應在市創業資助資金檔案下達後1個月內到位。

  ***二***實行房租補貼。新辦的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入駐市級大學生創業園的,兩年內由創業園所在地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內的免費經營場地;在創業園外租賃房屋用於創業的,兩年內由納稅地財政給予房租補貼,補貼標準為第一年補貼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補貼0.5元/平方米•天***實際租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計算;房租補貼超過實際租房費用的,按實際租房費用補貼***。

  ***三***實施會展補貼。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參加各類會展,對參加市政府***或經市政府批准***舉辦或組織參加的各類國內外會展,經企業納稅地政府部門認可後,由納稅地財政按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對單家企業每年最多補貼3萬元,可連續補貼三年。

  ***四***落實孵化器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市級大學生創業園,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建園資助;創業園和園內企業,可參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6〕26號***的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五***鼓勵申請國內外專利。在杭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及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取得國內外專利的,可根據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號、杭財教〔2007〕572號***的規定,申請專利資助及獎勵。

  ***六***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扶持作用。積極引導建立天使投資基金,加強對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的支援。有效運作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放大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引導社會資金通過各類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創業創新企業和專案,為處於初創期的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資金扶持。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一***開通稅務辦事綠色通道。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稅務辦事綠色通道和便捷服務,免費辦理稅務登記證,提供註冊培訓。

  ***二***用足用好各類稅費優惠政策。

  1.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的大學生新辦軟體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徵第一年和第二年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業所得稅。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徵即退,用於支援企業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大學生創辦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所得稅減按20%的稅率徵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3.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大學生創辦的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新辦之日起1至3年內,經地稅部門批准,可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創辦的科技創新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予以減免。

  4.技術貿易企業。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服務業企業。大學生自主創辦的服務型企業***除房屋中介、廣告業、典當、桑拿、按摩、氧吧等行業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並明確可以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對政府鼓勵新辦的報業、出版、發行、廣電、電影、放映、演藝等文化企業,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文化集團可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連鎖經營文化企業可統一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創意文化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工業創意產業及基地,經地稅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連鎖經營超市,自新辦之日起1至3年內,經地稅部門批准後可免徵房產稅、城鎮

  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6.農業企業。省級扶貧農業龍頭企業和經縣級***含***以上各級政府確認的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具體範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檔案確定***的所得,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經地稅部門批准後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按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類、豆類、棉花、麻類、糖類、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遠洋捕撈等,其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其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省級農業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經地稅部門批准,可免徵水利建設專項資金。農產品流通企業,如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7.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營業額***在5000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大學生個人提供勞務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經地稅部門批准,可減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三***落實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實際發生的技術研究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四、完善創業服務工作

  ***一***開通人事服務綠色通道。開通大學生人事服務綠色通道,支援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引進人才,對其引進的人才在戶籍掛靠、辦理人才居住證等方面給予政策指導,並在政策規定範圍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在杭州人事人才網、杭州人才網、杭州畢業生就業網上開闢大學生創業專欄,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全面、及時的資訊。充分發揮各級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機構的人才服務和創業支援作用,

  加強對全市大學生創業工作的指導服務,免費為有創業意向的大學生提供創業諮詢;免費為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務,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三年內可免費參加市人事部門組織的大型人才招聘會、免費在杭州人才網和杭州畢業生就業網上進行企業形象宣傳及釋出招聘資訊等。

  ***二***發揮大學生創業園作用。充分發揮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在扶持大學生創業中的引領示範作用,鼓勵所在區與國家級大學科技園、高校採取各種方式合作共建大學生創業園,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大學生創業園。大學生創業園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園內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各類扶持資金申請、企業登記註冊以及商務、融資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務,併為大學生自主創業建立暢通的創業融資、成果轉化及專案合作交易渠道。對有突出貢獻的大學生創業園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三***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加快市屬高校的轉型升級,引進KAB***即

  Know About Business,瞭解企業***大學生創業教育課程,倡導學歷證、技能證“雙證制”;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學分制試點;開設“創業人才孵化班”。

  ***四***實施大學生創業實訓。認真貫徹《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杭州市“萬名大學生創業實訓工程”的指導意見》***杭政辦函〔2008〕161號***精神,落實創業實訓政策,加大大學生創業實訓力度,切實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

  ***五***舉辦大學生創業大賽。立足杭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以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鼓勵發展類專案為導向,每年面向全國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含研究生、應屆畢業生***舉辦創業大賽,吸引大學生紮根杭州,在杭創業。對獲獎的專案團隊進行獎勵,並優先向有關創業投資機構推薦。獲獎專案團隊的創業專案如在杭付諸實施或已在實施,享受本意見的優惠政策。對在杭落地轉化並獲得創業投資的專案,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30%以內的比例跟進投資。獲獎專案團隊成立初創企業的,可優先向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推薦。

  ***六***落實大學生“創業導師”制。進一步推行大學生創業導師制,壯大創業導師隊伍,由創業實訓主管部門聘請創業培訓老師、成功企業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專家,採取單個指導、會診指導、授課指導、陪伴

  指導、諮詢指導等形式幫助大學生提高創業實踐能力,發揮好杭州大學生創業俱樂部的作用,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培育未來企業家。

  ***七***完善創業服務平臺。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開設大學生創業服務視窗,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務。在杭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的大學生創業專案,由市投資專案審批代辦服務中心提供全程代辦服務。杭州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創投中國網要主動為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各項創投服務。

  ***八***著力解決住房問題。符合條件的創業大學生,可按規定申請入住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等經濟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具有博士學位的創業大學生,可按規定申請購買引進人才專項住房。有條件的區***開發區***要為創業大學生提供限價商品房,多渠道解決創業大學生住房困難。

  ***九***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落實市領導聯絡大學生企業制度,為大學生自主創業企業提供幫助和指導。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調整為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協調小組,並充實成員單位,以加強對大學生創業工作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推進大學生創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內容,加強協同配合,為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

  五、附則

  ***一***本意見所稱的大學生在杭自主創業,是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畢業後五年內的大學生***畢業時間為2005年及以後***在杭州市區範圍內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工商經營,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當年度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中非禁止、非限制類發展專案。

  2.大學生在杭創辦企業,必須由大學生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學生創業團隊核心成員出資總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的30%。

  ***二***本意見有關會展補貼、房租補貼、免費人事服務等優惠政策的享受期限,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三***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執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相關政策。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意見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四***本意見由市人事、財稅、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在職能範圍內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所涉及優惠政策,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六***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