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怎樣香港公司註冊

  在上海怎麼樣註冊香港公司呢?註冊香港公司的流程應該怎麼走?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2016年香港公司註冊流程

  第一部分註冊香港公司與註冊大陸公司優勢對比

  首先讓小編帶大家瞭解下注冊香港公司與註冊大陸公司的優勢對比:

  1、香港公司允許無業務,允許空殼公司存在。成立香港空殼公司卻變成了有力的廣告宣傳;

  2、香港公司無須驗資,註冊資本任意提高,但到位資金不限,為我們成立國際集團公司奠定了基礎;

  3、公司名稱選擇自由,公司名稱允許含有學院、出版社、協會、國際、集團、控股、實業等字眼;

  4、公司經營範圍極少限制,例如:金融、財務、進出口、醫藥、文化出版、資訊網路、貿易、船務等都可以成為我們的業務;

  5、香港公司可作為企業對外的視窗公司,容易取得國外企業的信任與合作;

  6、以香港公司和內地公司合資或合辦來料加工廠,在內地享有各種政策優惠;

  7、香港稅率低、稅種少;不贏利,不交稅,利用香港低稅率和稅務計劃達到合理稅務;

  8、可透過電子銀行服務遙控在香港銀行開立的往來,儲蓄,外幣,信用證戶口;

  9、利用香港外匯進出的便利,直接接收與開立信用證,避免匯率差損失;

  10、香港政府對中小企業在財政上有實質上的支助。我們可以利用中港公司的有利條件在海外進行融資,再利用這筆資金在內地發展業務或在香港貿業和股票市場進行投資獲利;

  11、香港是全世界最自由和繁榮的商貿港口,基礎設施良好,為營商者提供了有利環境;

  12、利用香港知名度,創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國際形象;

  13、只要您的公司在香港交稅,到美國設立分公司易如反掌,在美國有公司、就有移民的機會;

  14、香港公司可以輸入中國專才,發展國際高新技術的業務;

  15、利用公司名義在港置業投資,進行樓宇按揭買賣,證券金融投資;

  16、以香港公司名義在香港當地申請您在國內市場創立的商標,品牌助您迅速創立馳名商標,並搶先佔領國際市場;

  第二部分香港公司註冊的條件要求

  因為香港的特殊制度體系,及自由貿易港的種種優勢,在香港成立公司一般還是的比較自由,小編告訴你哦,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供相關資料即可:

  1、一位董事或一位以上董事/股東;

  2、所有股東必須超過18週歲;

  3、所有股東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4、註冊資金不少於10000圓港幣***註冊資金無需到位***;

  5、在香港註冊地址;

  6、有限公司法定祕書

  第三部分香港公司註冊流程

  1、公司組閣

  確定股東人選和股份佔比,確定董事及董事主席人選。

  2、為公司取箇中英文名稱,並進行查冊,看是否能用。

  3、簽署香港政府成立檔案***必需董事股東親筆簽名***

  4、檔案提交:由政府正式辦理程式

  5、出證查核:五至八天出香港證書***可到政府網查核真實性***

  6、製作綠盒***綠盒內含有章程,股票本,記事本,印章等***

  第四部分香港公司註冊所需資料

  香港公司註冊所需要的資料特別簡單,小編告訴你哦,只需要準備這些即可:

  1、香港公司的股東和董事的身份證影印件

  2、香港公司的中英文名稱

  3、股東和董事的***和地址

  在這裡小編要特別說下,在大陸是不存在香港公司註冊處的,香港公司註冊處是作為特區政府的一個管理機構存在的,下設若干個部門,並且香港公司註冊工作全部由註冊官獨立完成,所以在大陸香港公司註冊一般都是由做公司註冊的商務服務機構代理註冊的哦!

  註冊香港公司合約訂立的規定

  公司合約訂立的一般規定,代表公司訂立的合約,可按下列方式訂立:

  1.如果合約在個人之間訂立,並且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須蓋上印章的,可以由公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蓋上公司印章。

  2.如果合約在個人之間訂立,並且法律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承擔合約責任各方簽署的,可由公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根據公司明訂或默示的授權而行事的人簽署。

  3.對於可以口頭方式訂立而無須出書面記錄的合約,如可以由個人訂立,那麼可由根據公司明訂或默示授權而行事的人代表公司以口頭方式訂立。

  據此訂立的合約在法律上有效,並對公司及其續承者以及該合約的所有其它各方均具有約束力。另外,以上述方式訂立的合約,可以以上相同的方式予以更改或解除***《公司條例》第32條***。

  公司成立前的合約

  公司成立前的合約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前的組建過程中根據需要,以待設立公司的名義簽定的合約。一般說來,該合約對成立後的公司無約束力。合約的另一方當事人無權要求成立後的公司履行合約。公司也無權依此合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約義務。合約的效果只能由簽訂合約的直接當事人承擔。但成立後的公司可以對該合約予以追認。判例及立法表明這種追認具有追溯效力。合約被如此追認後,則代公司訂立合約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不得大於假若該人在公司成立後,未獲公司授權而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公司訂立合約的情況下所須承擔的責任。

  公司成立後的合約

  公司自處長簽發註冊證書時起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進行業務活動,具有締約能力。但公司畢竟為一法律上擬製的人。公司的行為必須由自然人代為進行。具體到合約的簽訂上也是如此,成立後公司的合約在簽訂上有兩個要求:代表公司行事的自然人必須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所訂合約的內容不得超越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範圍。就第二個要求而言,如果公司合約超越了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範圍,即屬越權契約。有時公司簽訂的合約雖未超出公司章程大綱和公司章程細則,但卻超越了公司授權的行為人之許可權範圍。這類合約,稱為“未經授權簽訂的合約”。

  此種合約與越權契約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相對無效,可以經公司追認批准而變為有效;後者絕對無效,並不能經股東追認而變得有效。之所以規定未經授權的合約仍可能有效,是因為在現實交易中,與公司交易的對方並不能十分清楚公司代表人的許可權範圍,哪怕已查閱公司的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亦如此。在此情況下,固守未經授權簽訂的合約無效這一原則就很不利於對交易對方的保護,同時有損交易的安全。

  一般情況下,公司章程細則會明文規定何人可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約,如無此規定,董事局可以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約。董事局可將這一權力授予某位董事、經理、董事經理行使。經授權代表公司簽訂合約的人或依照規定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約的人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合約的效力,分以下幾種情況予以討論:

  1.依授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約的人所訂合約,如在授權範圍內進行的,那麼自然對公司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對代表人的代表權限予以的限制不易為外人所知,而合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已盡適當注意義務未覺察出代表人超出了公司對其代表權限的限制,那麼該合約仍有效。公司不得以該合約超出授權而拒不執行之。但公司可在履行合約後,向越權行為人追償。

  2.在很多情況下,公司的董事、經理、營業代表即使未得到明確的授權,他們代表公司對外簽訂的合約對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

  3.有時公司的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可能規定了某些人可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約,但公司的內部可能規定了各種授權的手續和授權的範圍,而這些規定往往又不易為外人所知,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只能根據公司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的規定進行判斷。在此情況下,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就可以認為某些人已經完成了有關授權手續即得到了授權。

  註冊香港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及其修改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於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於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採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於在公司註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新增。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後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佈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瞭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