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要承責嗎

  清算一般有三種解釋:一是指一定經濟行為引起的貨幣資金關係應收應付的計算;二是指公司企業結束經營活動,計算應收回債務和處置分配財產等行為的總和;三是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你對公司清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清算的相關法律知識。

  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需承擔責任

  公司解散原因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未按規定組織清算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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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啟動

  200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程式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