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抄報稅流程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票系統是“金稅工程”中的一個子系統,也是一個與抄報稅等操作環節密切相關的稅收控管軟體。一些企業在日常的開票及抄報稅過程中,由於某些環節未操作到位或其它原因,系統時常就會出現一些“故障”,而影響企業日常的開票或抄報稅工作。對此,為了便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時瞭解常見“故障”的種類、發生原因和排除方法,筆者將其羅列如下,僅供參考:

  一、開票操作“故障”

  ***一***“故障”描述:在開票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企業往往會發現,在某月抄報稅起始日內,系統無法進行填開發票操作。

  ***二***原因分析:一是企業可能未按規定時間抄稅,為督促企業能按時抄稅,開票系統具有在每月抄稅起始日,未抄稅前自動“鎖死”開票功能,企業如果每月抄稅起始日到來時,未抄稅就無法開票;二是企業雖已執行了抄稅操作,但逾期未向稅務部門報稅,系統設定,企業在每月抄稅日及時抄稅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報稅,如果企業抄稅後逾期未報稅的,則開票系統仍會“鎖死”而無法開票。

  ***三***“故障”排除:只要企業及時執行抄稅操作程式,並在規定時間內,持已抄稅的IC卡到稅務機關報稅後,重新進入開票系統即可自動解鎖,並恢復開票功能。

  二、報稅及購票授權“故障”

  ***一***“故障”描述:在作業系統正常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操作人員未按正常程式操作,儘管已進行開票和抄稅操作,但到稅務部門報稅時,系統往往會提示:“資訊解密累加和錯”,報稅失敗,或者IC卡上的購票授權資訊被直接清除,只保留稅額資訊,而無法正常抄報稅。

  ***二***原因分析:系統具有固定的操作程式,購票授權後才能購買發票、抄稅後才能報稅,不能將兩個操作交叉進行,而且企業IC卡上的稅額資訊和購票授權資訊不能共存,如果先抄稅,然後獲得購票授權,再去報稅,則在報稅時系統就會提示:“資訊解密累加和錯”,報稅失敗;如果先獲得購票授權,然後抄稅,則IC卡上的購票授權資訊就被清除,僅保留稅額資訊。

  ***三***“故障”排除:

  1、若出現系統正常報稅失敗故障,系統提示“資訊解密累加和錯”,先到國稅機關將出故障的IC卡解鎖重寫,然後重新進入開票系統,利用抄上月舊稅功能,再抄一次稅額後報稅即可。

  2、若出現IC卡上的購票授權資訊被清除故障,先進行正常報稅,如再購票還需重新進行購票授權。

  三、抄報稅“故障”

  ***一***“故障”描述:系統介面等正常,插入IC卡卻系統無反應或無法進行開票及抄報稅操作。

  ***二***原因及分析:可能是IC卡、金稅卡或使用者硬碟發生了損壞,三個硬體中只要其中之一發生損壞,系統都將無法進行正常的開票和抄報稅操作。硬碟發生了損壞,插入IC卡系統無反應或無法正常執行;若硬碟正常,IC卡或金稅卡損壞,插入IC卡後系統也無法讀取資訊,而不能進行開票和抄報稅。

  ***三***“故障”排除:

  1、當發現稅控IC卡損壞時,應先到執行維護單位更換IC卡,再到國稅機關進行IC卡的解鎖重寫,然後,重新進入系統利用抄上月舊稅功能,再抄一次稅額報稅即可,系統也即恢復正常。

  2、當發現金稅卡損壞時,應先到執行維護單位更換金稅卡,再到國稅機關重新發行金稅卡,並將上月已開的全部發票存根聯送到國稅機關進行手工補錄後,即可報稅,系統也即恢復正常。

  3、當發現電腦硬碟損壞,應先更換硬碟,再由執行維護單位重新安裝金稅系統,利用原完好的IC卡和金稅卡,即可進入金稅系統進行抄報稅和開票操作。

  四、登出金稅卡“故障”

  ***一***“故障”描述:當因某種原因***如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登出稅務登記***登出金稅卡時,金稅卡無法登出。

  ***二***原因及分析:除IC卡、金稅卡或使用者硬碟發生損壞等原因外,企業在未完成截止登出日抄報稅操作,就將金稅卡拆除,將無法登出金稅卡。

  ***三***“故障”排除:重新安裝金稅卡,並按以下步驟操作:第一步,進行上月和登出當月1日至登出當日的抄稅操作;第二步,持IC卡到稅務機關報稅及結算全部稅款,並繳銷發票;第三步請專業人員拆除金稅卡;第四步,將IC卡、金稅卡等交稅務機關,並辦理金稅卡***一般納稅人***登出手續。若企業在拆除過程中金稅卡損壞,就應當請執行維護單位,重新安裝金稅系統和稅務部門發行及補錄相關資訊後,再按上述步驟操作。

  小規模納稅人的申請條件

  ***1***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2***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2008年頒佈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按新規定執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率一律調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