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創業板市場風險

  支援創業企業發展、落實自主創新戰略,是創業板市場的歷史使命。同時,中國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也為創業板市場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當然創業板市場也存在著一定風險,那麼我們應該?

  一、 完善資訊披露制度。

  各國對資訊披露都有很嚴格的要求,甚至比主機板要求還嚴格,因為它比主機板風險更大。應該建立充分的,及時的,準確的資訊披露制度,季度披露,包括季度披露,中期披露,年度披露和臨時披露。包括在報紙,在網上,在其它地方進行資訊披露,中國建立創業板市場,一定要建立完善的資訊披露制度。除了商業祕密之外,上市公司就無祕密可言。及時、準確和真實的資訊披露,是對投資者的最大保護 。

  二、嚴格執行退市制度。

  根據《證券法》,退市分中止交易和終止上市之分。如果企業出了問題,但可以解決,可以臨時中止交易,待符合上市條件後可恢復交易。如果已經完全喪失上市條件,必須終止上市。那它就不是上市公司了。如果它想再發行和上市,必須重新申請。即使重組也是非上士公司的重組。不能象主機板市場那樣隨便利用殼資源,假重組,改頭換面再上市。

  三、到創業板發行和上市的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應該說創業板市場在資本額方面,在盈利方面放鬆了要求。但並不是說很多的企業或者是大部分的企業都可以在創業板市場上市。因為除了這兩個要求之外,還有其它一些基本要求。必須是達到這些基本要求的企業才能夠上市。

  首先。最重要的是到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必須是已經改制設立或者是依法變更為股份公司的企業。

  其次,在最近的三年內,不能有重大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 必須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主機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有相當一部分在是轉軌不轉制,把上市的根本目的變成了籌錢,內部機制和結構沒有大的變化,最根本的問題是沒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而我國的一些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本身也是很不規範的,有些民營企業甚至還是家族式企業或者家族企業,根本談不上法人治理結構。所以,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結構非常重要,要設立股東會,總經理真正由董事會聘任,董事會應該設獨立的董事,非股權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發揮董事會的作用。除了董事會制,股東大會制,總經理聘任制之外,還有其它的一些規章制度。法人治理結構中還包括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要有良好的企業文化。

  四、 建立主承銷保薦制度。

  我們對創業板市場應當實行完全的市場發行制度。不象過去用額度來控制。企業發行和上市由企業、保薦人、交易所和投資者共同決定,發行量和發行價格主要看投資者接不接受。這是決定股票能不能發行、發行是否失敗和能籌集多少資金的關鍵性因素。實行保薦制度是保證發行和上市公平的重要條件,首先,要有一定資格的中介機構才能充當保薦人。保薦人對企業發行中出現的問題要負連帶責任,上市後發現企業有虛假陳述和其他問題也要負責任。這就提高了保薦人的責任心,保證市場的公開和透明,從而可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創業板的保薦制度,各國和地區規定不盡相同,英國AIM“終生”保薦人制度

  馬來西亞MESDAQ“接力”保薦人制度。香港創業板規定的保薦時間為:***1***新申請人的發行上市期間;***2***發行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3***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我國主機板市場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機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機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1個完整會計年度”。最近又釋出了《關於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2個完整會計年度”。比主機板上市公司分別延長了一個會計年度。我認為這是對的。必須加大保薦人的責任,在保薦時間已經過期,但仍出現保薦責任範圍的事件,保薦人還需負責任。企業如果出現虛假資訊披露等行為,保薦人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就可以規範保薦人的行為,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

  五、 建立投資者准入制度。

  《辦法》指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這是對的。

  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創業板市場主要是機構投資者的市場。由於創業板市場具有投資高風險的特性,投資人要從這個市場尋求高回報,同時願意承擔高風險,因此市場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

  我認為散戶、中小投資者進入創業板市場要謹慎。我並沒有說過散戶完全不可以進入,我是提醒散戶,就是因為這創業板比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的風險更大。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的風險主要是市場風險,而創業板市場主要是企業本身的風險。因為這些企業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敗,當然這個企業上市了我們盼望它未來會好,但是我們的判斷可能不那麼準,它可能會發生變化,退市的情況可能會比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多,所以針對這一點提出投資者准入制度。創業板投資者准入制度不是我們發明的,其他的國家、其他的地區也有這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