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代理記賬多少錢一個月

  代理記賬指的是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小企業為服務物件所進行的包含代辦納稅、報賬、記賬以及算賬等業務。那麼長沙代理記賬一個月要多少錢呢?現在請欣賞小編帶來的長沙代理記賬一個月的價錢。

  長沙代理記賬一個月的價錢

  1、服務性企業300元-400元/月

  2、商品流通企業

  A、小規模企業300元-500元/月

  B、一般納稅人企業600元-900元/月

  3、生產性企業

  A、小規模企業400元360元-560元/月

  B、一般納稅人企業:600元-900元/月

  4、建築、裝飾性企業:300元-560元/月

  5、外資: 1500元-2000元/月

  長沙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長沙代理記賬的行業規範

  1.提高代理記賬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現在那些執業資格師,都是有職業道德操守,要在全社會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全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讓自律成為每個從業人員的習慣。

  2.嚴格執行代理記賬業務制度對開展代理記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營業執照》、《代理記賬許可證》等,規範代理企業業務流程和業務規範。限制個人兼職記賬,逐步減少乃至消除“地下代賬”、“兼職會計”等現象。

  3.加強自身制度建設由於代理記賬機構規模普遍比較小,很多代理記賬機構沒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更不用說系統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因而,代理記賬機構當務之急的是,要著手應建立健全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包括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執業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同時,還要強化服務意識,重視培養人才,不斷拓展業務範圍,在鞏固代理記賬業務的同時,進一步提供高質量的財稅諮詢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助力,同時為自己贏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4.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 組織繼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制定標準的工作指南,統一收費標準,在全國範圍內培養一批有知名度的代理記賬機構,樹立行業標杆,帶動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要知道,有時個別的失誤,是要整個行業來買單,所以行業標準就使得大家相互監督。

  5.制定相關的法律監管 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細化代理記賬行業規範,加強行業監管,包括加強代理記賬機構備案制管理,定期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建立健全懲罰和退出機制等,規範代理記賬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為了提高代理記賬機構的服務質量,可以考慮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為委託方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實行會計監督,定期披露財務報表等財務資訊等。

  6.培育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財政部門在加強行業監管的同時,還要強化服務功能,給代理記賬行業發展提供足夠的法律支撐,以保證其有序發展。與此同時,稅務機關有責任通過稅收徵管方式的改變,引導和積極支援廣大的小型經濟實行代理記賬,對符合查賬徵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強制執行建賬工作,促進代賬行業的發展。此外,政府還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援和引導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做大做強,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財稅服務。

  長沙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專案稅收評估,代理製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併、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託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長沙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