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工傷工資怎麼計算按規定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那麼工傷的工資要如何計算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勞動法規定工傷工資怎麼計算,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規定工傷工資計算方法

  接受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次性發放。

  相關法律:《工傷保險條例》

  1,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勞動法工傷產生的背景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勞動法工傷的認定範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釋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工傷的主要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面板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