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退休工資計算方法公式

  退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實行的一種福利制度。退休制度的設計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減少社會貧富差距意義重大。那麼瀋陽退休工資要怎麼算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瀋陽退休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瀋陽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一、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上述兩項合計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足65元的,補足到65元。

  補充養老金”,下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

  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二、養老金如何算呢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例:50歲195個月、60歲139個月***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全部平均工資指數×本人97年以前繳費年限***工齡***×1%

  上述人員增加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瀋陽退休辦理的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鑑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標準,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瀋陽退休工資的一次性補償

  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已經公佈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瀋陽退休的年齡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