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請病假工資怎麼算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作為人力資源的價格,其分配是否科學、合理,不僅微觀上直接關係到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影響著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決定著企業的人工成本、利潤分配及其競爭能力。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勞動法規定請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於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係數:

  1***病假工資的係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係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於等於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係數相乘後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三、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勞動法病假規定如何發放、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

  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勞動法的簡介

  概念《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佈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勞動法》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佈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的形成和獨立

  勞動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產生於19世紀,與產業革命的蓬勃發展及工人運動的日益壯大密切相關。

  18世紀末~19世紀初,隨著西方各國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逐步興起,工人階級強烈要求廢除原有的“工人法規”,頒佈縮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對女工及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以及實現社會保險等。

  資產階級政府迫於上述情況,制定了限制工作時間的法規,從而促使了勞動法的產生。

  1802年英國通過了《學徒健康和道德法》,這就是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

  1864年,英國頒佈了適用於一切大工業的“工廠法”。

  1901年英國制定的《工廠和作坊法》,對勞動時間、工資給付日期、地點以及建立以生產額多少為比例的工資制等,都做了詳細規定。

  德國也於1839年頒佈了《普魯士工廠礦山條例》。法國於1806年制定了“工廠法”,1841年又頒佈了《童工、未成年工保護法》,1912年最終制定了《勞工法》。

  進入20世紀以後,西方主要的國家大都相繼頒佈了勞動法規。從1802年以後的百餘年間,西方國家的勞動法逐漸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