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職責

  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什麼規定呢?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職責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一***機構設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並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這表明,在地方設立的銀監局直接隸屬於中國銀監會,不受地方政府領導和管理。


  ***二***機構執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國銀監會的執行有如下基本要求:

  ***1***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2***銀監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有義務予以配合和協助。

  ***3***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三***從業人員基本規範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監機構從業人員設立了如下基本規範:***1***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2***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3***保守國家祕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祕密。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銀行業監管職責的範圍

  1.制定規章。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審批金融機構組織。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審查金融機構的股東。中國銀監會在受理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時,負責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4.審查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中國銀監會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按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並公佈。

  5.對銀行業市場準入實施管制。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6.規定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7.制定業務審慎經營規則。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8.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中國銀監會,銀監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和活動進行行業指導和行政監管。

  9.國際合作。中國銀監會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銀行業監管職責的履行

  1.審批時限規定。中國銀監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包括:

  ***1***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

  ***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範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

  ***3***審查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30日內。

  2.非現場監督規定。中國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分析、評價其風險狀況。

  3.現場檢查規定。中國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為此,中國銀監會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4.並表監管規定。中國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5.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建議。中國銀監會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覆。

  6.金融監管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中國銀監會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7.突發事件報告責任制度。中國銀監會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各級銀監機構一旦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報告;中國銀監會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8.突發事件處置制度。中國銀監會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統一的統計制度。中國銀監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資料、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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