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

  我們要注意交通安全,據統計每天全國都會發生交通事故。下面是小編給大家精心挑選的,希望大家喜歡!供你參考和閱讀!

  事故案例

  2014年5月6日12時07分許,章某駕駛無牌電動車在某路由北往南行駛,至交叉口往水上公園方向行駛時,遇魏某在車行道上通過路口。章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車頭前部與魏某身體發生碰撞,造成魏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章某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

  安全的規定,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是本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案例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擔責

  2013年6月9日5時52分,一輛黑色奧迪A6L轎車在行駛至滇池路福興路口時,將一輛正在過街的自行車撞翻,導致騎車的江先生及其9歲的兒子受傷。在120急救車趕赴現場後,奧迪車駕駛員卻逃離了現場。

  傷者曾說,肇事司機稱自己是“政府車輛”,要趕著去南博會。這起性質惡劣的案件隨後掀起了軒然大波,引來輿論的強烈關注。一個又一個的疑問也接踵而至:這輛車是否真為政府車輛?肇事逃逸的男子究竟是什麼身份?

  修理廠內查獲奧迪,租房內抓獲司機

  根據監控視訊的記錄,警方掌握了該車的行動線路,於6月9日事故發生當天的下午2時,在廣福路官南大道交叉口附近,官渡區雙鳳東路的一家汽車修理廠內查獲了涉嫌肇事的黑色奧迪A6L轎車。而通過掌握的相關情況,6月10日下午,警方又在滇池衛城一棟租來的住宅內,將涉案的陳某抓獲。

  經過醫生診斷,江治華除一些皮外傷外,主要傷情為腰椎第五截斷裂,脊髓受損。而小江被診斷為重型性顱腦閉合傷、硬膜外血腫、顱骨骨折。經過手術之後,6月10日上午,小江已甦醒過來。但醫生表示,目前小江仍未脫離生命危險。

  【律師分析】:受害者可向車主及租賃公司索賠

  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因租賃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使用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方有權將駕駛員、車主、租賃公司及保險公司等列為被告主張賠償。

  事故案例

  事故造成員工死亡的 事故兩車主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

  2010年9月2日,某配送站的員工黃某駕駛一輛單位車輛行駛至事故現場時,與鄒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貨車車內乘客鄒某華和黃某受傷,兩輛事故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受傷的兩人被送往醫院治療,黃某因事故造成的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後死亡,鄒某華傷勢較輕,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療費用1.4萬元。

  事故後,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黃某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鄒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鄒某華無責任。鄒某華在出院後,同事故方多次商議賠償損失,但一直沒有獲得賠償。鄒某華將某配送站、鄒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事故損失5.6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配送站應承擔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和肇事車輛有保險合同關係,保險公司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原告鄒某華在事故中的損失計算的部分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援。被告鄒某承擔保險公司賠償的不足部分賠償金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定,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7萬餘元,被告鄒某和配送站賠償原告損失2.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