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配偶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嗎

  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父母遺產,那麼很多人都疑惑是否子女的配偶也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問題。下面一起來了解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相關內容介紹吧!

  子女的配偶能否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案例分析

  案情

  張大爺和老伴有三個兒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兒子也於2006年亡故,其妻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後同張大爺繼續共同居住生活,並與張大爺另外兩個兒子一起承擔了贍養的義務。張大爺生病住院期間,李女士與兩位小叔子輪流伺候,並承擔了相應醫療費等。張大爺的遺產中有十萬元現金,但另兩位兒子持有該十萬元后不同意分配給李女士,因此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承。

  判決

  法院判決李女士作為繼承人與張大爺的另外兩個兒子共同繼承張大爺的十萬元。

  評析

  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對公、婆、岳父、岳母之間存在有姻親關係而無血緣關係,如果兒媳或者女婿喪偶後對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支援、精神撫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視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後繼續同張大爺共同居住生活,照顧張大爺飲食起居可視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其要求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張大爺遺產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援。

  相關法條連結: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配偶的父母是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不是。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基本介紹

  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於這種繼承中是隻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 法律效力的,故又稱無遺囑繼承,也因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稱為家庭繼承。

  繼承範圍: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 繼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 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的基本特徵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 血緣關係;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