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如何鑑定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職業病鑑定流程: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鑑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出具《職業病鑑定資料提交通知書》→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協商鑑定繳費事宜 →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鑑定受理通知書》→抽取鑑定專家→開鑑定會 →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 →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定程式:

  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二、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三、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四、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六、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