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保護第三人利益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後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第三人利益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國有一對離婚夫婦,為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和住宅居住權互不相讓,最後只好對簿公堂。法官馬爾斯認真聽取了兩人的陳述後,莊嚴地宣佈了判決,但這判決卻令當事人和公眾輿論都大吃一驚:“鑑於離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本庭判決父母歸兩個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權也歸兩個孩子所有,離異的父母定期輪流返回孩子身邊居住,履行天職,直至孩子長大成人。”

  多麼絕妙的判決!在對馬爾斯智慧的妙判擊節讚歎的同時,我認為該判決充分體現或者是創設了一個新的司法裁判原則——第三人利益優先原則,也就是當訴訟行為實際或可能侵犯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時,法院或者法官應當優先考慮保護除訴訟當事人雙方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馬爾斯之所以敢違背慣例,撇開訴訟雙方當事人父母的訴求,而作出“父母歸兩個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權也歸兩個孩子所有,離異的父母定期輪流返回孩子身邊居住,履行天職,直至孩子長大成人”的妙判,使得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父母無話可說或者是無可辯駁,又獲得公眾的讚歎,就是因為他的判決優先保護了第三者——孩子的利益。

  大家知道,就離婚官司而言,父母雙方無論誰輸誰贏,一個家庭的破裂,受到傷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離婚訴訟中一切都應該以孩子的利益優先。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或者法官完全可以撇開父母雙方的訴求,而作出利於第三方孩子利益的判決。

  按照目前的司法裁判慣例,法院或者法官不能如此裁判,但也可採取調解等軟性方式,優先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優先原則,除了適用於上述涉及到孩子撫養的離婚訴訟案件外,還可適用於如涉及到贍養父母老人、扶養殘弱幼小等家庭成員的其他的家事訴訟案件。比如,子女之間為了父母如何贍養而發生爭議引起訴訟,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援引“第三人利益優先原則”,作出最利於父母的裁判或者是調解文書。我認為此原則還可適用於其他的當訴訟行為實際或可能侵犯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比如當兩個化工廠相互訴訟誰應當對周圍的環境汙染負責時,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作出最利於周圍居民或其他的環境利益的判決或者調解文書。

  總之,第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司法訴訟中有著廣闊的適用空間,而充分發揮該原則的司法裁判作用,既可以充分保護實際或可能被訴訟行為侵犯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司法可能有意或無意為惡,或者是避免司法可能成為他人用來為惡的工具;又可以弘揚人們遇事先從他人利益考慮的高尚的道德情操,給社會以良性規範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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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的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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