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保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產品過了保質期以後,如果因產品發生質量問題引起了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一些關於產品質保期的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產品質保期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準;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產品質保期相關問題

  產品過了保質期後,發現產品本身有質量問題,是否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退換貨責任?

  產品過了保質期以後,如果因產品發生質量問題引起了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兩個法律概念和兩種情況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可混淆。

  1.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主要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其具體含義是:一是,缺陷是一種不合理的危險,合理的危險不是缺陷;二是,這種危險危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其他危險不認為是缺陷內容;三是,判斷危險的合理與否或者判斷某一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和法定標準,一般標準是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見,產品缺陷一般是針對侵權責任而言的。

  2.產品瑕疵

  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不同,所謂瑕疵,指的是瑕疵擔保責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著買賣標的物本身存在著物質性的缺陷,原則上造成產品在貿易中價值低落。而缺陷意味著物質存在著危險性,可能對人身、財產造成主動性傷害。我國《產品質量法》第14條規定產品應具備應當具備的效能,符合產品標準,說明和質量狀況,但是能對產品使用效能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由此可見,產品瑕疵主要是針對合同責任而言的。***當然這裡暫時不討論質量瑕疵的行政責任問題***

  3.產品瑕疵責任,買賣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係,過了質保期,商家可免除瑕疵責任。

  就產品本身而言,消費者買了產品,與銷售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如果賣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違反法定質量標準,那麼其行為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等民事責任,這是一個合同責任,雙方之前的權利義務的確定,是基於合同產生的,因此,質保期其實際的法律性質是一個雙方的合同約定條款***當然這個質保期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期限,由於各種產品的實際性質的差別,國家的質保規定並沒有覆蓋所有的產品品類,一些大宗產品的質保沒有國家標準的,主要還是由雙方合同約定***,只要生產者或銷售者在質保期內履行了合同的條款,產品沒有出現質量瑕疵或者對產品進行了維修、維護,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擔保責任,那麼在保質期後,即便查出產品是在出廠的時候就存在質量問題,買家也不能再追究廠家和銷售者的產品瑕疵責任。

  根據合同法158條的規定,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時,是可以對標的物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的,並且規定了檢驗期限和檢驗責任,根據買賣合同的原理,物在交付時,其風險就已經轉移了,因此買受人接受標的物後,發現物的瑕疵,買受人也應當自己承受,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那麼在擔保期間,出賣人仍然需要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該擔保責任,這也是質量保證期的實際法律性質,在擔保期過後,出賣人就無須對標的物再承擔瑕疵責任。

  4.產品缺陷責任,買賣雙方形成的是一種侵權法律關係,即便過了質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5條的規定,即便沒有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只要這種缺陷存在,消費者都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這種侵權行為與產品的質保期也沒有關係,侵權行為是以過錯、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判斷侵權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雙方形成的是侵權法律關係,而質保期只是雙方約定的合同條款或法定條款。因此,即便過了保質期,產品如果存在質量缺陷,買受人也都隨時可以要求出賣人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該觀點也體現在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慢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當然這裡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交付給買受人時就存在的,經過一定的時間後要證明這一點是比較困難的,買受人自己的操作不當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造成標的物產生了一定的缺陷,不能歸責於出賣人。

  產品保質期重要事件

  當地時間2014年5月19日,歐盟各國農業部長舉行會議,荷蘭和瑞典兩國在會上提出取消部分食品的保質期。此外,德國零售商協會***HDE***也計劃將一部分食品的最長保質期取消,從而使其變成“不過期的食品”,這些食品可能包括茶、咖啡、乾麵和硬乳酪等等。有些商品已經不被強制標明保質期,例如糖、鹽和蜂蜜,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則要求將種類進一步擴大。食品種類的擴大將減少浪費,因為很多人都將保質期看成是食品變質而無法食用的界限。歐盟的一份報告指出,每年因此浪費的食品多達8900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