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怎樣退出公司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可以怎麼推出公司: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通知後三十日內,既未答覆,亦不購買的,或是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也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相關知識:

  股權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

  1、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要注意應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他們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

  2、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要注意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

  3、注意核查股權出讓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擬受讓的股權股份是否有作質押、凍結等情況。

  4、注意驗證股權出讓方有無簽署過含有禁止或限制擬出讓股份轉移條款的合同、協議等檔案,股權出讓方有無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擬出讓股份轉移的情況。

  二、公司回購股權

  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

  當股東想退出公司時,可以請求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自己的股權。公司不能隨便減資。有限公司要減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同時,公司減資還要通知債權人,並需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股東利用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在股東會議上,股東如果對股東會下述幾項決議中的任何一項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股權回購在適用過程中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1***股東享有回購請求權的前提是對法定的股東會決議表示了明確的異議。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其異議的方式是在通過該決議的股東會上“投反對票”。通常而言,此處的“反對票”應當採取書面記載的形式。

  ***2***固然符合法定條件的異議股東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具有強制性,但對於回購價格尚需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法》規定公司須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東股權,此處的合理一方面包括“合理市場價格”這一保護股東利益的準則依據,另一方面也包括“合理接受程度”這一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客觀反映,因此該規定在限制公司以過低價格回購股東股權的同時,還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並達成一致意見的空間。

  ***3***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具有訴訟上的保障。《公司法》第74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所指“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即雙方當事人不能就回購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此時,股東可通過訴訟程式法院來裁定,在強制性回購股權時以裁判的方式確定“合理的價格”。

  ***4***回購股權如何處理的問題。《公司法》第74條沒有對回購股權的處理問題作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長期持有自己的股權。考慮到《公司法》第64條與第142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較為類似,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後對股權的處理可參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後的情形執行,即參照第142條第2款所規定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原則執行。

  三、解散公司

  1、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於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決議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訴請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謂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主要指: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所以,滿足上述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有限公司的股東退股不僅具有社會需求的現實基礎,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論依據。畢竟對於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來說,一旦股東之間的合作關係出現無法修補的破裂,則公司的經營會受到巨大影響,如果矛盾雙方的股東勢力均等,公司的運轉還會陷入僵局。此時若仍將勢不兩立的股東綁在一起,要求他們繼續一團和氣,這是難以想象的。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要麼是解散公司,股東各奔東西,要麼是一方股東退出公司,一方股東留守公司。從經濟的角度考慮,矛盾的一方股東退出公司是最佳的選擇。原有的公司得以保留,留守的股東可以繼續經營公司,退出的股東另外尋找更合適的投資機會,這是一個多贏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