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舉證風險怎麼防範

  如實告知***Disclosure***: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Material facts***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相關法律知識。

  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舉證風險

  【保險案例】

  2010年1月楊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人生保險,附加重大疾病險,被保險人為投保人本人。2010年11月楊某因“左甲狀腺乳頭癌”住院治療,行左甲狀腺癌要治術。2010年12月楊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給付重大病症保險金。某保險公司以楊某投保前患有雙葉甲狀腺低迴聲結節,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賠。楊某起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投保人投保時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的義務?

  判決結果:保險公司支付180000元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


  【問題分析】

  一、案件爭議的焦點

  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根據原告與證人的陳述,能夠證實原告在簽署投保單後,將楊某身體患有甲狀腺的病症告知了被告;並且根據該證人的陳述,能夠證實被告是在對楊某身份情況重新進行體檢後做出的承保,故能夠認定原告如實履行了告知義務,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法院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投保人已履行如實告知的證明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時自己做了一份體檢報告交給保險公司業務員,體檢報告裡有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批露,等同於對自己病情的如實告知,並且保險公司業務員出庭為其作證證明投保人將體檢交過給他,證明對病情進行過如實告知。

  三、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舉證風險

  投保人對自己已如實告知負有舉證責任,那麼如何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呢?在本案中投保人自行體檢後將體檢報告提交給業務員,在這一過程中最好有書面的交接手續,證明投保人已提交過自己的體檢報告,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業務員以證人身份出庭為投保人作證,證明當時確收到過投保人提交的體檢報告,假設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出庭為投保人作證,那麼可能是另一種結果,本案中的關鍵點是投保人是否進行了如實告知,而能證明這一事實的關鍵證據就是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證人證言以及出庭作證,才使得被保險人勝訴取得保險賠償金。因此投保人對自己如實告知的舉證從投保開始就應當重視,不然日後發生糾紛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證明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舉證方式有

  1、自行體檢的體檢報告、體檢證明、診斷證明等能證明被保險人身份狀況的書面材料的提交,一定要有提交的交接證明,這個交接證明除了有接收人的姓名、電話等資訊外,關鍵的一點還要讓業務員蓋一個保險公司的蓋。因為投保人提交的材料是給保險公司的,而不是業務員個人,業務員的流動性大,等真發生糾紛時業務員找不到了,保險公司否認收到過材料,那被保險人將陷入舉證不能而面臨敗訴。

  2、投保時自行對簽訂保險合同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3、對保險金額巨大的保險合同可聘請律師,對簽訂保險合同全過程進行律師見證

  4、對保險金額巨大的保險合同可到公證處,請公證員對簽訂保險合同全過程進行公證

  【重點法條】

  1、《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3、《保險法》第十六條條六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卻仍然承保的,應當表示保險人願意接受此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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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的投保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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