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世界貿易組織,即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法律知識。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作用

  從《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和三大協定及其各項附屬協議的內容、範圍和體制職能以及對今後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影響看,與1947年關貿總協定相比較,它在強化和完善世界多邊貿易體制職能作用和規範國際貿易競爭規則方面取得了許多新的進展。

  世界貿易組織的作用主要表現在6個方面:

  一、成為三足鼎立的國際經濟機構之一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一個正式負責國際經濟貿易政策、法律與爭端解決的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構成世界新多邊貿易體制得以有效運轉的基礎。它與負責穩定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為發展經濟與生產提供資本的世界銀行***IBRD***一起構成世界經濟的完整體系,形成三足鼎立的、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的世界經濟與貿易的國際經濟機構。

  二、確立了比較完整的國際貿易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一系列協議被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和地區接受,這套貿易規則成為世界各國從事國際貿易所不得不遵守的國際規範,是各國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最基本的參考依據。在經濟全球化不斷髮展的今天,即使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國家,只要從事國際貿易活動,也不得不被動地遵守這套規則。這標誌著一套比較完整的國際貿易法律體系的確立,也可以基本說形成了國際貿易統一法。

  三、拓寬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責範圍

  世界貿易組織擴大和拓寬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協調領域和範圍,不僅把以協調貨物貿易***除農產品和紡織品外***為宗旨的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的管理許可權擴充套件到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以及農產品和紡織品等領域,而且將傳統商品領域發展到高新技術產品和電子商務以及環境保護等領域,還要不斷地向新的與國際貿易有一定直接或間接關係的領域拓展。

  增強和延長了世界貿易組織在世界多邊貿易關係中的管理“觸角”,即新多邊貿易體制不僅調整與進出口貿易有關的關稅與非關稅的邊境措施,而且還涉及到各成員的巨集觀調控措施,在貨物、服務、投資、智慧財產權以及產業與稅收、財政與貨幣政策等方面的國內政策與國內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

  世界貿易組具有健全的機構和組織規則,各項工作,如現有協議的修改,新協議的談判等可以持續不斷地進行。這種機制對隨時推動開放市場,拓展貿易,及時處理國際經濟貿易中的重大問題,進而健全國際貿易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條件和機會。

  四、強化了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的體制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健全,適用範圍廣泛,負責審理爭端的專家條件嚴格,具有明確的、統一的程式、規則和時間限制,審理較為公正、迅速,呈現出多邊化和司法化趨勢。反向協商一致通過的規則,有利於評審組的成立、上訴機構裁決的通過,報復和補償相當於自動通過、生效,從而增強了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威。

  五、完善了貿易政策審議制度

  世界貿易組織進一步完善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增強了各成員貿易政策的透明度,減少貿易磨擦,有利於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間的相互審議,鼓勵各成員政府更加嚴格地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紀律,並履行其承諾。實際上審議已取得兩個明顯的效果,一方面使外界能夠理解一成員的政策和情況,另一方面又為受審議的成員提供了關於其在貿易體制中表現的反饋。

  六、考慮了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和資金貿易方面的需要,就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優惠待遇作了較明確的法律表述。

  世界貿易組織的弊端

  WTO 此機構的目標原是為了監督新的全球秩序,確保其合法;然而 WTO 沒有任何類似民主機構的特徵:WTO 祕密運作,沒有義務向成員國或他者解釋其行動;WTO 的國家代表多是貿易律師,往往會因為企業需要而為之打通關,而該組織也秉持對市場的信仰,往往向企業利益傾斜,常讓地方環境法與勞工法受挫、無以伸張。

  不公平的決策

  一些國家對於在 WTO 框架下的不公機制表示不滿,如在數國組成的小團體內討論而達到協議,往往壓縮其他比較“不重要”的國家的權益等等,而在此體制下,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也較沒有足夠力量反對一些決議。

  密室會議

  WTO 最為人詬病之一,即為其不透明的所謂“密室會議”、“綠室會議”或“小型部長會議”***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GATT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數會員代表於綠色房間內所作出的決議,另一說則為日內瓦WTO祕書長的辦公室顏色。在“密室會議”中,部分對於會議主題有利益關係的少數國家事先就議題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後在此決議公佈於所有會員國前決議。

  此種決議方式在後來於1999年西雅圖、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長會議均被採用,甚至成為許多決議失敗的原因,因為非洲或其他周邊國家在整個會議討論中,均被排除在“密室會議”之外,故拒絕承認最後的決議。此種決策過程在1990年代常被提出,常為開發中國家或非政府組織對於 WTO 決策不透明的批判焦點。

  過去數十年中有許多方案嘗試解決“密室會議”的問題,如由數個永久核心會員國及由其他成員國以輪值的方式所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以管理 WTO 裡的議程,其中的核心會員國可由各國在世界經濟體的影響力或其他準則來決定。然至今這方面仍未有明顯的進展。許多決策者認為,使 WTO 的會議更為透明無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時也有人認為“密室會議”這樣的討論過程在如此一個日益龐大的組織是無可避免的。

  除上述以外,包含了 WTO 中最重要的關稅限制及其他由所有會員國決議的資料庫無法自由地取得,也常是多方批評的一項。

  世貿組織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

  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

  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在處理該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努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和政治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