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的規定是什麼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緩刑考驗期的相關法律知識。

  緩刑考驗期的規定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需要注意:緩刑是一項執行刑罰的方法,而不是刑罰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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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考驗期的種類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規定緩刑考驗期的原因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四、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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