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管人與保管物滅失的責任承擔問題

  保管人是指保管倉儲物的一方。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儲裝置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資格的人。你對保管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管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介紹

  家住門頭溝的張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鬧心事。一天下午,她到某超市購物。“進去前我明明把書包放進了櫃子,出來再開啟就不見了。”她隨即到超市服務前臺說明情況,並出示了自己的儲存小票。雙方再次開啟櫃查詢,發現裡面已有別的顧客剛存的包,張女士的東西竟然不知所蹤。超市方面表示,也許是張女士放錯了櫃子,等到晚上清櫃時再幫她找找。

  次日,當張女士再次來到這家超市時,管理人員表示始終沒有找到她的東西,讓她仔細回憶一下是不是放在別的地方了,建議她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張女士說,超市方面一直堅持認為要麼是她放錯了櫃子被別人取走,要麼就根本沒往裡頭放,反正超市不能因為她的一面之詞就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張女士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為保管物滅失的責任承擔問題,解答的關鍵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償及保管人的過錯程度。如果是有償保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是無償的,只有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超市保管消費者的書包雖然沒有向顧客收取任何費用,但超市提供這樣的服務是為了促進銷售,這是銷售服務的延伸,應該看作是有償保管,所以,對於保管物損毀、滅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律師提醒大家,在去超市購物時最好是選擇人工寄存,同時儘量對特殊物品予以說明,避免因“未盡告知義務”而自己擔責。例如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未向保超市存包工作人員宣告,結果造成損毀、滅失的,只能按一般物品價格獲賠。特殊物品未告知採取特殊保管措施,而致使保管物損壞,須自行擔責。如確需自助寄存,可事先提醒超市保管人員,得到他們的確認再上鎖。

  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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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簽發倉單。

  在接收貨物後,保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在存期屆滿時,根據倉單的記載向倉單持有人交付貨物,並承擔倉單所明確的責任。保管人根據實際收取的貨物情況簽發倉單,並根據合同確定倉單的責任事項,以防止將來向倉單持有人承擔超出倉儲合同所約定的責任。

  ***2***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

  具有合適的保管條件是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除要具備保管貨物的設施和裝置,如合適的場地、容器、庫房、貨架、作業搬運裝置、計量裝置、保管裝置、安全保衛設施等以外,還要具備相應的倉儲管理人員、商品養護人員以及有效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同時保管人所具有的倉儲保管條件對所要進行保管的倉儲物要適合,如保管糧食的糧倉、儲存冷藏貨物的冷庫等所具有的條件要適合糧食及冷藏貨物的保管條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備倉儲保管條件,便會構成保管人的違約。

  ***3***驗收貨物。

  驗收貨物不僅是保管人的義務,也是其合同權利。在接收倉儲物時保管人應該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驗收貨物。

  保管人在驗收中發現貨物溢缺,對溢位部分可以拒收;對於短少部分有權向存貨人主張違約責任;對於貨物存在的不良狀況,有權要求存貨人更換、修理或拒絕接收。對驗收情況須如實記錄,明確責任。

  ***4***合理化倉儲。

  保管人應在合同所規定的倉儲地點存放倉儲物,並使用先進的技術、科學的方法、嚴格的制度,高質量地進行倉儲管理。保管人應使用適合於倉儲物保管的倉儲設施和裝置,如容器、貨架、貨倉等。保管人應從謹慎操作、妥善處理、科學保管和合理維護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倉儲。

  對於倉儲物的保管,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倉儲物在倉儲期間發生損害、滅失,除非保管人能證明損害是由於貨物性質、包裝不當、超期以及其他免責原因造成的,否則賠償責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擔。

  ***5***危險通知。

  當倉儲物出現危險時,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包括在貨物驗收時發現不良情況、發生不可抗力損害、倉儲物的變質、倉儲事故造成損害以及其他涉及倉儲物所有權的情況都應告知存貨人。

  存貨人掌握倉儲物的狀態是存貨人具有所有權的權利體現,對於倉儲物的危險涉及到倉儲物的交易、保險以及可能造成的進一步損害,存貨人可以及時掌握和採取措施處理,以便減少損失。當然,在發生或發現危險時,採取緊急措施處理,防止危害擴大是保管人的義務。

  ***6***返還保管物。

  在保管合同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保管物。保管人返還的應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一併歸還寄存人。保管貨幣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約定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或質量的貨幣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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