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什麼意思

  你聽說過仲裁與調解嗎?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而調解則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仲裁與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意義

  ***一***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協商或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認為適當的程式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具體程式和期限不受本規則其他條款限制。

  ***二***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並經仲裁庭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

  ***三***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

  ***四***仲裁庭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應停止調解。

  ***五***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

  ***六***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

  ***七***如果調解不成功,仲裁庭應當繼續進行仲裁程式,並作出裁決。

  ***八***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程式、司法程式和其他任何程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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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調解的型別

  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基層人民政府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的糾紛。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