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的舉證要求

  勞動法以勞動關係為調整物件,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主體間,勞動法選擇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視角並展開制度設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1、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能夠證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須由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當附有符合申請仲裁條件的相應證據。

  3、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信地完成舉證***舉證風險告知***

  5、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自動離職、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變更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7、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中,申請或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成立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8、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勞動合同中止、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勞動合同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勞動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9、對因勞動關係當事人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10、對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由主張沒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11、勞動者無法掌握或提供,經勞動者指明確系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聯的下列證據,仲裁庭可要求被訴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一***未讓申請人持有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聘請書、協議書、上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協議;

  ***二***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補貼等工資、福利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補貼等發放花名冊***;

  ***三***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專項協議約定的住房公積金的記錄;

  ***四***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五***工卡與考勤、加班、請假、銷假、考核、考評、工時記錄;

  ***六***對勞動者實施獎勵或懲戒的資料;

  ***七***支付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或有關費用、待遇的憑證或資料;

  ***八***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勞動者送達相關勞動關係管理檔案文字的註明;

  ***九***其它由用人單位制訂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關證據。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指定證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12、依本規則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13、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自認***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仲裁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當庭不作否認表示的,視作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的行為是在欺詐或者脅迫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14、對當事人無異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仲裁委員會可以責令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