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風險代理的注意事項

  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聘請律師的風險代理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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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風險代理?

  所謂風險代理是指委託人於訂立合同時,不必交納代理費用,而是待訴訟結束後,如果委託人勝訴,則從勝訴或執行所得中按協議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用;如果委託人敗訴或者最後沒有財物或利益所得,委託人則不必支付費用。允許律師從高風險中獲取高回報,有助於鼓勵律師花最少的時間和費用推動訴訟,促使律師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風險代理在律師與委託人之間重新分配了訴訟風險,增大了律師的風險,相應地減少了委託人的利益。可見,風險代理須建立在委託人與律師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特別是對於掌握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有能力預測訴訟風險的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訂約要求。

  二、聘請律師風險代理要注意什麼?

  國家發改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頒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13條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雙方應約定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實行風險代理之前,律師應當將政府指導價明確告知委託人,而在確定採用風險代理方式後,律師還應當將雙方承擔的風險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進行充分的釋明。如:通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委託方在訴訟和仲裁案件可能會獲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樣存在的不但未獲利,還要擴大損失的可能性等。收費方面,律師應將收費的方式、數額、計算基礎以及比例等向委託人進行充分釋明,防止雙方對收費標準與方式產生分歧。對這些風險提示及特別告知的事項,最好通過會議紀要、談話筆錄、合同文字等方式予以記錄,以備爭議發生時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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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代理與傳統代理的區別:

  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是風險代理的物件多是疑難複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

  二是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絡,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

  三是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四是委託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許可權比較大。

  2006年4月13日,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釋出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確認風險收費是律師收費的一種方式,確認風險收費的合法性。

  風險代理的收費標準: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