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亡撫卹金的性質與分配

  撫卹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卹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撫卹金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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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退休教師高某因病去世,其再婚10年的妻子楊某與高某前妻所生兒子高甲、高乙對死亡撫卹金的分配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楊某認為,自己年事已高且無其他收入,死亡撫卹金應全都歸自己。高甲、高乙則認為撫卹金屬高某遺產,應由三人均分。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死亡撫卹金應按照遺產分配,在繼承人間均分。理由是:因死亡產生的撫卹金對親屬而言是一種切實利益,與死者遺產並無二致,應作遺產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死亡撫卹金不是遺產,而是對與死者生前存在緊密關係的親屬的精神性撫慰與物質性幫助。分配死亡撫卹金時應綜合考慮各親屬與死者生前的關係、相互照顧程度及該親屬的自主生活能力。

  【評析】

  此處以第二種觀點進行分析,理由如下:

  定性是分配的前提,死亡撫卹金即使分配結果類似於遺產,也不宜視作遺產。遺產系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確定的財產,其構成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產生於或可得確定於生前;二是屬於死者所有。而死亡撫卹金的產生基於死亡這一事件,既非死者生前可以獲得的財產,也非因死者生前實施的某些行為可確定的期待收益。此外,撫卹金的所有人亦非死者本人,不屬死者財產。因而撫卹金不是遺產。

  死亡撫卹金具有對死者近親屬精神與物質雙重補償之價值。親疏關係以及相互照顧程度決定著死者的離去對該親屬精神方面造成的影響,而該親屬的自主生活能力、收入狀況及死者生前對其的幫助程度則決定了死者的離去對該親屬物質方面造成的影響。分配撫卹金時應綜合考慮上述方面,以期更好地體現死亡撫卹金精神性撫慰與物質性補償的雙重價值。

  在現行法律未對普通人員死亡撫卹金的分配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釋義》對撫卹金的分配原則可作參考。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編寫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釋義》中提到:同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對一次性撫卹金的分配原則為,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親屬,分配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烈士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烈士共同生活的親屬,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親屬,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一釋義明確了軍人撫卹金分配時應充分考慮親疏關係、共同生活、扶養義務等多種因素,是對前述撫卹金雙重價值的肯定與印證,亦為其他人員死亡撫卹金的分配提供了借鑑。

  在對死亡撫卹金性質及其雙重價值認定的基礎上,參照類似規定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此案最終判決楊某享有70%撫卹金,高甲、高乙各享有15%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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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卹金的基本特徵:

  撫卹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卹金的基本特徵為,撫卹金不納稅、撫卹金不計個人收入、撫卹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卹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卹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主要分類:

  我國撫卹金主要有兩種:

  一為傷殘撫卹金,發放物件為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職工等;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卹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撫卹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

  二為死亡撫卹金,發放物件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人的家屬。公民依法獲得政府發給的撫卹金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此外,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撫卹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卹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卹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