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申請書格式模板

  證據保全申請書,是案件當事人為了保全訴訟證據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證據保全申請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

  申請人:***若是公民,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申請人XX與XX因XXXXX一案,已於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提起訴訟。現因該案證據即將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為此,申請經予保全證據。現將案件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

  請求事項:即申請人要求怎樣保全,採取什麼保全措施要具體寫明。可以請求採取拍照、錄影、繪圖、製作模型、記錄證人的證言等等。

  事實和理由:寫明證據保全的目的,證據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證據可能損毀、變形或不復存在,或者證人年老、病重、將要死亡或出國留學、定居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公民***:***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關於證據保全申請書的知識拓展

  ***一***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即該證據能夠作為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根據。

  2、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

  3、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商標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訴前或者訴中提出書面申請。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訴中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4、保全證據可能導致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物件;申請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2、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申請人主張的民事關係***如被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3、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擔保手續。

  相關閱讀: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或當事人的請求,以及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固定和儲存的行為。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認定案件事實是必不可少的環節,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依靠證據。由於民事案件的事實是過去發生的事實,民事案件的起訴、審理直至判決需要一個過程,所需的證據可能會由於沒有及時的收集而因人為或客觀的原因滅失或難以取得,於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民事案件,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將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固定或儲存下來,因此,有必要建立這樣一套保全證據的制度。

  證據保全主體

  兩種觀點

  對於證據保全的主體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證據保全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包括公證機構;其二認為公證機關也屬於證據保全的主體之一。就中國《民事訴訟法》而言,從廣義上講,所謂保全程式,應當包括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是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財產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性措施的總稱。《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74條和《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保全證據公證與法院的保全證據有什麼不同?公證處與法院的機關性質不同,公證活動屬於非訴訟性質,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採取保全措施,而公證處只能依申請人的申請啟動公證程式。

  三種形式

  葉自強在《公證制度》中把中國證據的保全分為三種形式:

  其一,準訴訟中證據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以前,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而為的證據保全;

  其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即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其三,訴訟外的證據保全,即公證處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將證據固定並儲存下來。不難理解,在強式職權主義的主導下,強調法院依職權行使公權利為主,那麼,證據保全公證充其量是為輔。因為公證不具有強制執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權利基礎主義,則完全可以將證據保全公證作為保全制度的首選,法院依職權的主動保全作為補充。

  理由

  保全證據公證成為這種制度首選的理由是:

  首先,公證是非訴訟活動,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更符合當事人的心理需求;

  其次,從社會成本角度考慮,公證保全較之其他制度更為可行,成本更小。

  第三,從接近客觀事實的可能性方面來說,公證保全在時間上離事實,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發生的當時,更能保證證據的真實性;第四,公證介入證據保全,從立場上,更容易保持獨立、客觀,比起法官來,公證員更少其他因素的干擾。

  ”的人還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