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是什麼

  你對行政許可有多少了解?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許可的相關法律知識。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稅務總局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其餘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包括取消57項,調整為其他權力23項。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企業印製發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5、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6、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1、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許可權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確定。

  2、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3、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視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視窗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視窗,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視窗,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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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儘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