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之前,由行政主體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隨之向行政主體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主體聽取其意見、接納其證據的程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中國聽證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最早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在我國,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

  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


  目前我國關於聽證制度的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和規章中:

  1、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許可法》第4***7和48條

  2、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第42條和43條

  3、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行政強制法》第14條

  4、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第34、58條

  5、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價格法》第23條

  6、2005年12月15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全文

  7、2008年12月1日實施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 號《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雖說聽證制度最早起源於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已有很長曆史,但在中國的發展僅有20年,且在我國的發展無論從廣度和深度上都有很大的侷限性。這主要是基於以下主要幾個原因:

  1、《自由大憲章》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於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而我國一直“輕程式,重實體”的司法理念在司法領域排斥和否定了這一制度 ,目前僅在立法、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層面上適用了聽證制度。

  2、由於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多民族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發展很不平衡、貧富差巨大、教育水平十分落後的特點制約著我國國家立法和抽象行政行為的聽證適用範圍。如《立法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這一條將舉行聽證的法律案範圍限定在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

  3、在具體行政行為領域,雖然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程式均有聽證程式的適用,但是由於我們行政法的相對落後使得行政程式中的聽證制度停留在文字上,並未發揮起價值,最典型的就是《行政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

  該條規定:“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而第38條規定的是:“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這完全說明行政機關的負責人舉行聽證後並非根據聽證結果,即案卷排他原則來做出行政決定,這很容易讓行政處罰程式的聽證程式流於形式。

  4、除少數幾個規章對某一專門範圍內的聽證程式規定了聽證規則之外,其他絕大多數聽證規則比較抽象和籠統,沒有整個聽證程式的具體實施細則。因此缺乏可操作性。

  基於我國正處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民主國家的司法改革環境下,而聽證制度所蘊含的程式公正價值是法治和民主程序中最為關鍵的環節。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當前法治特點,為建立完善和科學的聽證制度、促進法治和民主建設的程序,斟酌提出以下幾點供參考:

  ***一*** 立法機關依法制定《聽證法》,將聽證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保障。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背景都是為解決一定的社會問題和改革需要的,而當前保障人民有效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和參與國家公共事務和社會的權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執法為民的中心內容,其迫切需要國家能從立法層面上保障公民的陳述申辯權和獲得公正、公開辯護的權利。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是和聽證制度的精神交相輝映的。

  ***二*** 將聽證制度延伸至司法領域,建立司法聽證制度。聽證制度最早從英國傳入美國的時候,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聽證制度成了“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 of law***,應用於司法審判領域沿用至今取得卓越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月9日發表《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第二部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其中第三項是:“擴大司法公開”。其明確指出:“中國司法機關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執行,在社會各界的有效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而司法聽證制度正是實現司法公開公正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三*** 聽證立法明確化聽證參與人的權利義務。聽證的順利進行依賴於科學合理的聽證制度,而聽證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主要是由聽證參與人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來實現的。因此,將聽證制度規範為特別訴訟程式是有必要的。首先應當明確聽證主持人的任職資格、獨立地位以及產生機制等,其次應當確定其他聽證參與人的篩選程式和職責。

  ***四*** 立法明確聽證程式的效力、既判力以及確定力和其他救濟程式。目前適用聽證程式採用案卷排他規則的只有在《行政許可法》中有規定,而在其他如《行政處罰法》中雖有聽證程式的適用,但其由於聽證結果並非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因此,聽證程式在非以此為依據的適用領域中幾乎被埋沒。

  ***五*** 豐富聽證程式的載體和實行科學聽證。目前的聽證會程式形式比較單一,基本採用會談的方式,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聽證程式也應與時俱進。

  聽證程式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採用或同時採用一種或者幾種,如會談、網路、電視、微博、微信等方式進行,最大限度地保證聽證程式進行的公開性和民主性。其次是要科學聽證,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站在歷史的高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尊重科學和客觀規律,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探索聽證制度的科學發展之路。

  ***六*** 構建全方位多元化監督制約體系。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斷言:“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英國曆史學家阿克頓勳爵同樣認為:“權力趨於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聽證結果應當參照司法裁判結果一樣通過各種載體和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來自聽證參與人、國家、公民、網路、媒體和輿論的監督。

  綜上所述,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聽證制度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當事人的晨曦。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為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建成社會主義民主國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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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聽證制度的問題缺陷

  1、具體行政行為聽證的適用範圍過窄,抽象行政行為的聽證範圍不全面;

  2、 聽證主持人員的資格規定不明,素質不高,相對獨立的地位沒有確立;

  3、聽證代表篩選程式空白,參與人僅限於行政相對人,對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護不足;

  4、行政聽證程式中舉證責任不明確,聽證筆錄的效力未作規定,聽證程式與行政決定權力的抗衡機制無法保障;

  5、法律對聽證主持人是否應當寫出聽證報告以及聽證報告的效力未作規定,致使聽證作用未能有效發揮;

  6、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聽證配套制度存在條塊矛盾;

  7、聽證會結果不公開,缺乏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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