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

  中國政治制度的發展與人民民主的價值結構的變化有密切關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供大家參考。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篇一

  中國式政治制度的一種新構想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摘要

  【摘 要】 如何在吸收人類政治文明普遍成果的基本前提下,設計出符合中國國情、具備高度可行性的政治模式,已經成為當前中國改革深化需要解決的最重大理論問題。本文提出了以“多數黨法定製”為核心,司法、行政、統計審計和國家控制媒體4者分立,但在嚴格條件下又受制於立法機構的“立法權主導下的四權分立制度”,討論了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平行制衡”的“交叉制衡” 新模式。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內容

  【關 鍵 詞】 中國式 政治制度

  一、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3點基本共識

  1.1 必須尊重人類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

  所謂“人類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是指經過世界各國漫長的政治文明實踐,已經得到充分證明的原則,諸如“權力制衡”、“公共資訊透明”等。中國人民大學毛壽龍教授在《政治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一文中進行了很好的總結***《複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中文版譯序,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

  應該承認的是,在“人類政治文明的普遍成果”研究方面,無論是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前蘇聯傳統馬克思主義還是中國的馬克思主義研究者,在整體上都沒有達到西方政治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臺灣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吳文程在為哥倫比亞大學教授Giovanni Sartori著、臺灣國立編譯館1998年出版的《比較憲政工程》一書做序時指出“西方政治學研究的深度和廣度都是眾多自稱馬克思主義的跳蚤所不及的”,此語並非妄言。比如,投票與選舉的概念非常容易理解,但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的投票程式實際上存在複雜的多種可能性,選舉同樣如此。西方政治學對投票與不同選舉制度產生的選舉結果差異進行了深入研究,然而馬克思主義著作卻對此罕有系統研究,這在技術上大大妨礙了社會主義民主優越性的實現。

  因此,中國政治制度必須充分吸收世界政治文明***當然也包括中國本身,比如唐朝的行政三分立制***的普遍成果。在此基礎上,才可能論及創新。

  1.2 民主模式的多元實現形式與“中國特殊論”

  民主作為一種普適價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準的,但不同水平的經濟基礎、歷史傳統等因素所構造成基本國情的多樣性、複雜性決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樣性、複雜性。尊重承認西方政治理論和實踐的先進性,並不意味著一切照搬西方民主。

  美國建立之初並沒有照抄當時歐洲的民主模式,而是從美國國情出發,經過費城制憲奠定了美國的聯邦制和三權分立體制【1】。但今天的美國領導者卻非常熱衷於“輸出美國模式的民主”,要求其它國家全盤接受美國民主模式。事實上,即使是很多西方國家也並沒有完全效法美國的政治體制。而那些對美國模式照抄照搬的發展中國家中卻鮮有成功的範例。對此鄧小平多次表示,“美國的制度中國不能搬”,“要求全世界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辦不到的”。

  西方民主模式固然不能機械效仿,20世紀社會主義運動的正反經驗充分說明,社會主義國家之間政治體制同樣也不能互相抄襲。鄧小平曾對波蘭前統一工人黨領導人雅魯澤爾斯基說:“我們兩國原來的政治體制都是從蘇聯模式來的。看來這個模式在蘇聯也不是很成功。即使在蘇聯是百分之百成功,但是能夠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嗎?能夠符合波蘭的實際情況嗎?各國的實際情況是不相同的。” 早在1919年梁啟超遊歷歐洲後所寫的《歐遊之一般觀察及一般感想》中就早已經指出:“講到國計民生上,社會主義自然是現代最有價值的學說。國內提倡新思潮的人,漸漸的注意研究他,也是很好的現象。但我的意見,提倡這主義,精神和方法不可併為一談。精神是絕對要採用的,至於實行的方法,那就各國各時代?a href='//' target='_blank'>種植煌??rdquo;

  在政治模式設計上,既然有“美國特殊論”,那麼“中國特殊論”自然也是可能的。康曉光在其《中國特殊論——對中國大陸25年改革經驗的反思》一文中提出了“中國特殊論”【2】。康曉光認為“我相信西方經驗不能支配中國的未來,中國的未來不會簡單地重演他人以往的經驗。這就是中國特殊論的基本命題。”

  問題在於,儘管康曉光提出了“中國特殊論”,但如果沒有具體的政治和經濟模式來予以體現,“中國特殊論”始終就只能是一個缺乏實踐價值的理論概念而已。今天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研究已經不再處於20世紀80、90年代的理論補課階段,而是進入提出具體改革模式的實踐階段。當代中國政治學研究者的根本任務並不在於其他,而在於設計出一個能夠實現已經被證明的各種政治制度設計一般性原則、同時又要符合中國國情的漸進改革方案。所以下文沒有進行學院化的理論討論,而是直接表述具體設想。

  1.3 必須採取漸進改革策略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應放棄激進的休克式療法,採取漸進改革策略,經過90年代中期的激烈論證之後,已經成為主流觀點。對此已經有很多精彩闡述,不做贅述,可以參考文末資料。

  二、中國模式民主制度的核心制度設計

  2.1 政黨制度設計:多數黨法定製度

  政黨是社會各利益集團表達利益訴求的最主要組織手段。在討論中國政黨制度時,最基本的前提之一就是:西方民主制度中非常突出的多黨制在目前以及未來相當一段時期內都不適合中國,這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不能動搖的基本前提之一。對此已經有很多論述不再贅述。但是這並不排除核心執政黨與其它民主黨派以某種方式分配公共權力,為共同的階段性目標努力,實際上這也是解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唯一途徑。筆者認為,這個多數法定的執政黨在當前以及未來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毫無疑問是中國共產黨,下文就以此為前提展開討論,不做更多說明。

  中國政黨制度目前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是法定的執政黨,其它民主黨派是法定的參政黨,執政黨與參政黨之間地位與公共權力的相對大小不是通過選舉投票,而是基於各政黨在歷史上積累的政治資源大小來確定的。

  儘管這一政黨制度在革命戰爭年代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在和平建設的今天暴露出很多不足。最大的不足就是參政黨蔘政決策權力沒有真正的制度保證,因而參政黨難以有效監督中國共產黨。革命戰爭時期權力集中無可非議,但是和平革命建設時期,權力過於集中已經暴露很多弊端,因此根據歷史條件需要,調整黨與其它政黨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已顯得非常必要。

  2002年6月,復旦大學浦興祖等人受有關部門委託,對國外政黨現象開展專題研究,撰寫了《研究國外政黨政治,反觀我國政黨制度後的幾點思考》的研究報告,報告坦率提出:“我國政黨制度在理論上存在多元政治力量間的權力制衡機制關係,但是由於參政黨與執政黨之間的關係還未理順,參政黨本身的功能也不健全,這造成現階段中國參政黨與執政黨的關係,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政黨制度缺少獨立的監督機制。”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在堅持既有架構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權力結構,把參政黨的參政與監督的範圍、方式、內容、步驟等方面用制度與法律方式固定下來,如積極推進政黨法的出臺。” 2005年3月正式頒佈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已明確提出各級領導職務中確定適當比例的民主黨派人士。

  對於新時期下的多黨合作,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 各政黨內部機構與政府機構獨立。人大、政協合並形成新的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官員不能同時兼任人大代表職務,更不得兼任人大主任。人大主任和其他代表一樣只有一票投票權,由各黨代表輪流擔任。

  ■ 人大和行政機構中,共產黨與其它政黨人員比例有2種確定方法:一是不同行政層次比例不同,比如鄉鎮、縣級權力機構共產黨員佔50%,省部級權力機構共產黨員佔60%,中央權力機構共產黨員佔70%。二是全國各級人大和行政機構均為一個統一的固定比例如65%,顯然前者更靈活,更能適應各層機構的不同情況。當然以上比例只是一個設想,具體為多少可根據各級權力結構特點以及其他因素再行討論。

  ■ 直轄市、省部級以上級別的多數行政機構正職領導由共產黨人擔任。少數部門正職可由其他政黨黨員擔任。具體規定可在相關法律中予以明確。

  ■ 對於無政黨獨立人士全部歸入“無政黨候選人”類別,預留一定比例名額,按照上述原則作為一個“虛擬政黨”進行相應對待。

  ■全國人大設定政黨管理委員會,負責政黨註冊管理等事宜。

  在憲法中對此思路予以原則性確定,具體比例等由《選舉法》等普通法律予以明確。可稱以上制度設計為“多數黨法定的政黨制度”。

  2.2 多數黨法定政黨制度的巨大優點

  儘管很多國家政黨結構中,都存在一個佔優勢的主要政黨,比如印度的國大黨、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等,但是本文設想的多數黨法定製度與這些情況的本質區別在於將佔優勢的主要政黨地位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定,實質上就是通過法律認可的一黨獨大制。優點在於:

  堅持以一個黨為核心執政黨,可以避免政黨力量均衡相持不下的情況下,社會階層圍繞一些基本公共命題出現僵持局面,甚至誘發社會局勢振盪的可能性,這在2004年美國大選以及烏克蘭大選都有明顯的表現。以簡單多黨制和簡單比例代表制為例。比如在以色列組織一個政黨條件很低,各政黨得票率有1.5%即可進入議會,政黨參加議會選舉還能夠得到國家的經費支援,所以人口不到600萬的以色列政黨眾多,一度有27個政黨。大選中選票分散,難以形成一個在議會佔有多數席位的大黨,政府頻繁解散,甚至議會本身也自行提前解散了多次。1999年產生的第15屆議會參加競選的有27個政黨,進入議會的有17個,120個議席中工黨***23席***和利庫德集團***24席***總共只佔有47個席位,不到總席位的一半。因此大黨無論是工黨還是利庫德集團都不能單獨組閣,必須依賴中小黨派的支援組成聯合政府。大黨不得不接受中小黨的政治要價,埋下政局不穩定因素。“多數黨法定”制度能夠完全避免這些情況。

  完全實現了黨的意志通過民主程式體現的目標。舉例來說,不必每次全國人大會議換屆之前,中共都要召集全會,向人大推薦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名單,並就當前重大政策或改革措施提交全國人大討論;而是以人大會議的多數黨身份提交議案,實現了以民主方式實現黨的意志之目標。

  可以通過靈活調整政黨在國家機構中的比例來實現政黨間競爭程度的調控,當然一旦確定就不能輕易改動,只能夠通過法律程式改變。由於各級國家機構中,各政黨席位比例確定,少數黨也無須擔心多數黨濫用多數黨地位,取消少數黨席位,這為黨內外形成真正有效的競爭和制衡關係奠定了制度基礎。

  在保證中共領導權前提下,解決了中共黨委與政府之間的機構重複設定問題。中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組織與同級政府系統結構相似,如黨的政法委員會與政府的司法機關之間,黨的紀檢與政府的監察部門,黨委的組織部與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之間,黨委的宣傳部與政府的文化部門、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和新聞出版部門之間都存在機構重迭與職能交錯的問題。河南省平頂山市某國有企業曾經出現過黨委書記開除廠長黨籍,廠長開除黨委書記廠籍的荒唐事件,就是黨委與政府權力重疊導致矛盾的一個典型例子。“多數黨法定製度”在保證中共領導權前提下解決了這2個問題。

  有利於實現國家財政與政黨經費的分離。政黨不管是否執政,本身只是一種政治團體,而不是國家機構。從學理上說,國家財政沒有任何依據應該供養各個政黨。但是長期以來,在蘇聯模式的影響下,中國以黨代政、黨政不分體制根深蒂固,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與國家政權機構相重迭的黨組織系統。如果實施多數黨法定製度,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參政黨,其政黨系統大部分都與國家機構系統融合起來了,諸如黨紀委等屬於執政黨內部機構,可以這樣考慮:一部分人員獨立為黨內機構,一部分進入人大。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國家還需要向各政黨撥付一定經費,透明度大大增加,數額也將逐步減少。對於國家撥付給各政黨的經費,需要在政黨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必須定期公開經費開支情況,接受國家審計機構審計,最後經過人大批准。

  軍隊方面,由於中共是全國人大中的多數黨,全國人大選舉的全國軍事委員會中,中共自然也是多數,而且軍隊各級正職領導全部是中共黨員,黨依然能夠保持對軍隊的領導權。因此可以修改現行憲法第59條為“軍隊不得派代表參加各級人大會議”,以符合當代世界國家政治制度中普遍實施的軍隊國家化、避免與國家日常政治活動直接掛鉤的做法。

  對於“多數黨法定” 權力集中可能產生的弊端,除了政黨之間的制衡之外,還可以通過賦予公民創制複議權、增進法定多數黨內部的黨內民主2種方式來抑制。公民創制複議權的討論參見下文,

  增進法定多數黨內部的黨內民主另文討論。

  2.3 多數黨法定有先例可循

  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民主政權實行的“三三制”實際上就是一種多數黨法定製度。抗日戰爭時期所有抗日根據地的民主政權中實施了共產黨員、進步分子、中間分子各佔組成人員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可參見徐詳民等著.《政體學說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360頁《抗戰時期“聯合專政”的共和國方案及其政體思想》***。

  建國初期,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產黨人士3人;56名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27人,幾乎佔一半。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任命的政務院副4人中,非共產黨人士2人;15名政務委員中,非共產黨人士9人;在政務院所轄34個部、會、院、署、行的正職負責人中,非共產黨人士佔到14人。

  但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基本完成以後,由於種種原因,這一良好制度設計沒有繼續堅持。據李維漢回憶,在1956年7月和10月的黨外人士座談會上,普遍提出黨外人士有職無權,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對中共提出的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章伯鈞等提出:一,監督應有法律保障,民主黨派向相當政府部門應有質詢權;二,民主黨派可在人大設“議會黨團”,有權單獨向中外記者發表主張;三,政府部門和政協對民主黨派所提批評建議,應認真處理,不得敷衍。章伯鈞提出實行“兩院制”,將政協變為上議院【3】。

  這些都是今天實行多數黨法定製度的寶貴歷史經驗。

  2.4 司法獨立

  司法不獨立於行政是現行中國政治體制的基本不足之一,對此已經有很多闡述。實際上,憲法第162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擾”,司法與行政獨立不過是將這一原則規定進一步具體化而已,完全符合現行憲法的基本精神。

  實現司法與行政的實質分立,可以考慮以下設想:

  ■ 賦予司法系統相應人事權、財權,由司法系統內部實現垂直管理。下級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如人員編制、機構設定、經費財政等,與地方政府脫鉤。

  ■ 地方人大全體成員3/4以上贊成票,可以提出調整同級法院法官職務的動議,要求上一級法院與上一級人大聯合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處理。特別委員會由上一級法院與上一級人大成員各佔一半組成。如此雖然地方人大不具有直接罷免法官的權力,但可以間接罷免不稱職法官;避免了司法系統具有高度獨立人事、財務權,出現內部封閉、不透明的情況。

  ■ 全國人大全體成員4/5以上贊成票通過,可以撤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贊成票包括通過電子郵件、委託等多種形式。

  ■ 各級人大可以提出撤銷或者滿足一定條件下直接撤銷法官職務的動議,但是不能直接否決法官的判決結果,只能由上一級法院來決定是否否決。上一級法院否決下級法院判決結果必須以最低2/3比例票數通過。

  ■ 法院內部法官獨立。在多數情況下一名法官獨任審判,可以非常方便的考核法官業務水平和追究瀆職責任,同時也根除了法院內部權力過於集中的老弊端。

  ■ 公民不能直接對法官進行彈劾罷免,而是通過使用創制複議權在人大提出議案,要求罷免不稱職法官的方式予以間接實現,而且附加了前述嚴格條件,以保證司法系統的相對獨立性。

  ■ 逐步實現司法機構成員與政黨脫鉤,最終實現司法機構所有成員不屬於任何政黨。在政治改革過渡期,可以考慮規定,法官所在政黨對其進行的任何黨內處分不影響其司法機構的任職。

  如此設計的根本目的在於保持司法系統相對獨立性同時,體現人大的最高權力機構特徵,同時將人大撤換法官的條件定得很高,充分保證司法系統獨立性,這也是體現了筆者設想的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平行制衡”的“交叉制衡”。

  2.5 抑制黑金政治的共同競選平臺制度

  黑金政治是現代選舉制度暴露的重大弊端之一。近年來中國各地選舉中富人群體參選越來越多,賄選現象也日益突出,國內已經有很多文獻討論。如果不能設計出有效抑制黑金政治的制度,中國模式政治制度不可能建立,有重蹈臺灣黑金政治舊轍的可能。

  目前各國***地區***對政治黑金問題絕大多數是制定直接的管束法律,如美國《聯邦選舉競選法》規定,任何個人在同一年內,對同一競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對所有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25000美元等等。每個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前10天或選舉後3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競選開銷。儘管這些法律對黑金政治產生了一定抑制作用,但實際上還是無法真正抑制黑金政治,黑金捐贈者往往通過所謂的捐軟錢***soft money***的方式名正言順規避法律約束。

  筆者認為,如果不將所有競選者約束在同一平臺上,那麼競選與金錢之間的利益勾結關係始終就無法得到真正抑制。因為如果各選舉人各自開展競選活動的話,競爭經費自然是越多越好,法律對此監督成本必然會隨之上升,而且因為資金轉移存在很多渠道,監督效果並不理想。因此中國式政治制度構建中,遏制西方選舉制度的異化為金錢實力比拼是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可以考慮以下制度創新設計——

  ■各黨代表參加選舉時,制定統一的競選人宣傳措施。簡言之,即所有候選人不能單獨行動,必須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出現,同時面對選民。稱為共同競選平臺制度。對於日程安排,各黨選舉前協商確定。

  ■各候選人在這樣的制度約束下,不得不將自己的競選設想與其它候選人的批評直接面對,增加了選民甄選候選人的有效度。在這種制度設計下,各候選人必然彼此監督,能夠有效避免候選人隱瞞資訊等情況。

  ■捐贈經費不能捐贈給某一個政黨或者某一個競選人,而是由所有候選人分享。經費管理由一個各競選政黨等名額組成的競選資金委員會負責。

  ■政黨財政與國家財政獨立,國家財政為各黨競選撥付一定數額經費,所有捐贈納入一個全國選舉基金統一管理,不接受針對具體政黨的競選資金捐贈。競選預算總額由全國人大批准,通過法律規定撥付給各黨的選舉經費總額不得超過國家財政收入的某一個比例。

  在該制度設計下,競選黑金活動空間從根本上得到有效抑制,競選效率也大大提高。

  國家資助競選者的制度可以參照以色列的相關規定。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設一個財政委員會,對議會選舉的經費作出預算。預算報告提交議會,由議會批准。每個參加議員競選的政黨可以從國庫獲得一定數額的選舉經費。議會根據大選結束後各政黨在議會中佔有席位的多少,決定撥給每個政黨具體的款額。國家審計長負責審查全部競選費用的撥付,對全國人大負責。

  2.6 人大代表資格的收入限制條款

  從國內外政治研究與實踐看,影響政治行為的各種因素中,經濟因素影響最大。西方政治史上選舉活動中對參選者收入進行限制的先例直到19世紀依然普遍存在,原因正在於此。

  經典馬克思主義理論基於自由競爭時期資產階級的政治行為模式認為,由於利益驅使,經濟基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決定個體以及經濟地位類似個體構成的利益群體***即過去所謂“階級”,今天更習慣稱為“利益集團”***的政治觀點。這一觀點在今天乃至可預見的將來都是成立的,事例非常多,中國基層選舉中出現的大量賄選現象就是例子,再如2003年6月中國央行出臺旨在抑制地產泡沫的121檔案之後國內房地產開發商的激烈反應就可見一斑。目前佔據中國各階層最大份額收入的企業家群體參政越來越多,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私企代表不過50人。而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私企代表逾200名,佔代表總數近10%,5年間增長4倍。如果不對選舉制度和代表資格進行更多明確限制,那麼少數在市場經濟競爭中擁有多數份額財富的群體必然利用其財富優勢攫取政治資源,出現西方議會中普遍存在的“富翁議員”現象,進一步拉大社會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為了在不同利益群體***可以粗糙的對應於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的“階級”術語***之間形成最有效的利益博弈制衡關係,最大限度防止收入因素對人大代表政治決策行為的干擾,有必要明確提出人大代表資格的收入限制條款。更具體而言即,中等收入階層應在人大中擁有多數席位。

  很明顯,如此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礎就是西方政治學所謂的“中間階級論”。從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一書起,西方政治學研究與實踐都表明,中等收入階層主導的社會權力結構下,各階級之間的矛盾最有可能獲得最大程度滿意的和平解決,而不必訴諸戰爭之類的激烈手段。

  正是如此,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 “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在理論上,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是防止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保證;在現實層面上,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兩頭小,中間大”的分配格局,可“使人民共享經濟繁榮成果,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具有經濟和政治、社會的多重意義。

  簡言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間階層應至少佔據50%的席位,以確保中間階層在議會投票中形成有效多數票。

  需要補充的是:一是“中間階層”如何界定,限於篇幅原因對此不做更多討論,在後續文章中進一步討論。二是人大代表收入限制對於不同層次的代表有所不同,對於全國人大代表應該以全國人均收入為基準確定收入限制標準,而對於省級代表應該以該省人均收入確定,其餘類推。三是人大代表不得連選連任,只能擔任一次,任期不宜偏長。可從目前的5年一屆調整為3年一屆。

  加上前述對人大代表的種種彈劾條款等,弱化“官本位”文化傳統,擴大民主參與度,增加試圖濫用公共權力者的機會成本,消除其進入人民代表大會的謀利動機,提高人大代表競選中真正熱衷於公共事務公民的比例。

  2.7 人大代表專職化的職務保留問題

  人大代表專職化已成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要實現人大代表專職化的關鍵阻礙因素之一即代表的職務保留問題。

  不妨以一個簡單例子說明:假設甲為某國立大學教授,被選舉為某一級某一屆人大代表成員,如果在目前制度設計下實現人大代表專職化,那麼甲必然面臨4年之後原大學教授工作如何處置的問題。畢竟人大代表不可能終身制,而今天市場經濟體制下就業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對此應在選舉法等相關法律條款制定中考慮:

  公民在某一機構任職,被選舉為人大代表後,其所在職務暫由他人代為履行,其人大代表任期結束後,自動恢復其任人大代表之前的職務和待遇,直至其與該機構簽訂的合同到期。如果該公民任人大代表前所在機構***如企業***破產或關閉,則進入失業保險序列,國家可以考慮支付一次性津貼,以褒獎其為公共事務所做貢獻。

  2.8 兩院制還是一院制

  一般為,英國兩院制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歷史上階級之間妥協的結果,美國兩院制也是一樣。以美國兩院制為例說明。

  美國聯邦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原因。獨立之初,美國建立的是邦聯制度,並非聯邦制度。1777年的《邦聯條例》明確規定,組成“美利堅合眾國”的各個州保持其“主權、自由和獨立”,出於共同防禦、維護自由和公共福利而加入“彼此友好的聯盟”。凡是沒有明確授予中央的權力,一律自行保留。當時美國邦聯是一個極為鬆散的權力架構。中央只設一個議會,由各州派代表組成,每州不分大小,只有一票表決權。議會每年召開一次,權力十分有限,對於各州人民沒有直接的管轄權,也沒有徵稅權。1786年8月~1787年2月在馬薩諸塞州由曾在美國獨立戰爭中立過戰功的退伍陸軍上尉謝斯***Shays***領導的農民起義即謝斯起義***Shays's Rebellion ***暴露了一個鬆散的邦聯對於處理公共事務的軟弱無力,大大刺激了美國由邦聯制度向聯邦制度的變革。 1787年各州代表聚會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大州代表認為,自己人口多,納稅也多,所以在國會中的席位也應多;小州代表則強調小州與大州的平等地位。最後選舉一個11人委員會提出“康涅狄格妥協案”,提出建立兩院制,即在參議院中各州無論大小都享有同等表決權,但在眾議院中代表權按人口比例確定,最終獲得制憲會議的通過。

  中國當前的政治體制改革,沒有與當年的英美類似的特殊歷史語境,而且憲法已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權力機關”,因此一院制最符合實際,也即黨委、人大、政協等三合一。各黨內部機構以何種方式和程度存在屬於黨內事務,自行處置。

  2.9 總統制還是議會制

  劃分民主制度的型別,

  可以有多種可能的方式。從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之間的關係角度來劃分民主制度,可以分為總統制與議會制兩大型別。英國議會制一般被認為是議會制的典型代表;而美國總統制是總統制的典型代表。

  議會制:最高行政權力必須受到議會中的多數支援,議會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長官倒臺。最高行政長官有解散議會、舉行新選舉的權力。

  總統制: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相互獨立,由各自的獨立選舉產生。彼此無權罷免對方,也即所謂“權力的雙重合法性”。

  當然,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混合型如法國“半總統制”等。 但是當今世界上只有屈指可數的國家實行半總統制。這表明半總統制還不具有普遍性,即使實行這種政體,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可提供的政體樣本數量有限,對於其利弊的證明力度是不夠的。因此在以下討論中,以總統制和議會制為主要考慮物件。

  據統計,二戰後在39個議會制民主中國家有13個崩潰;而在13個總統制民主中至少有10個崩潰***《制度性戰略和民主》.第十五屆國際政治學會世界會議論文.1991年7月布宜諾斯艾利斯***。

  在總統制下,“權力雙重合法性”使總統和國會的權力都有獨立合法性基礎,在重要問題上出現重大分歧時非常可能發生衝突。此外,由於總統制下總統任期是固定的,當總統和國會意見不一致時,無法改選總統,雙方僵持很容易陷入憲政危機。前蘇聯解體後,葉利欽總統與國家杜馬之間不能就權力劃分原則達成共識,最後竟演變成動用大炮坦克的府院之爭。

  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自由和穩定都必須考慮。如果缺少必要的穩定,即使得到自由,也難以持久。中國政治文化缺少憲政意識,威權與專制意識深厚。如果採用總統制,由於權力的雙重合法性,很容易製造強人政治格局,使憲法體制形同虛設。因此筆者主張中國政體選擇議會制。

  行政內閣更換過於頻繁是西方模式議會制主要缺陷之一。對此由於中國共產黨是法定多數黨,在各級人大佔有多數席位,而且行政機構主要領導人員也是共產黨人,因此能夠有效避免議會***也即全國人大***頻繁撤換行政首腦,造成政局不穩。

  為了進一步抑制西方議會制的不足,可以規定政府無權解散議會。西方議會制中政府可以解散議會,這種制度設計不適合中國。因為在中國,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構,只能為選民選舉更換而不能為政府解散。

  以上制度設計既吸收了西方議會制優點又避免了其缺點。

  2.10 公民複議創制權

  從理論與實踐上說,代議制都存在代表忽視民意、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因為選民固然可以通過週期性投票,將不符合民意的代表撤換,但是在兩次選舉之間就難以約束代表。實現直接民主的複議創制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在國人心目中,直接民主與十年***緊密聯絡在一起。實際上直接民主作為一種目標,有多種實現方式,***大鳴大放不過是直接民主的一種失敗的實現形式而已,並不能由此斷定直接民主不成立。創制複議權就是一種很好的實現直接民主的方式。創制權指一定數量的合法居民可以聯名就某事項提出意見,並要求政府機構討論、回覆;而複決權則是創制權的相反操作,即選民可以通過和創制權一樣的程式否決現有法案。

  複議創制權的含義頗多,根據使用物件與層次的不同,大體言之有下列幾種:公民投票***Plebiscite ,也有人使用 Referendun***、憲法複決權***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政策複決權***Public Polidy referendum ***、諮詢式複決權***Consultative referndum ***、創制權***initiative ***等。

  孫中山曾經指示廖仲愷、孫科等翻譯了不少有關創制複議權的著作,如Wilcox《全民政治論》***Government by all the People***等。孫中山在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發表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明確提出了複議創制權,當然孫中山沒有制定具體程式來保證公民創制複議權的具體實施。

  中國現行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與西方政治實踐中的創制複議權有共同之處。

  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因此打擊報復公民對國家機構合法批評建議權,或者懈怠處理的行為屢見不鮮。所謂“信訪工作困境”一詞就是一個顯例。與改革開放之前或者與改革開放初期比較,中國正處於轉型期,社會內部各種利益關係越來越複雜;與此同時司法獨立性沒有得到完全保證,信訪量顯著增加是很自然的。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各部門和所屬企業建立所謂應急分隊,對準備越級集體上訪的人員進行堵截,甚至出現“信訪穩定”的提法。

  凡此種種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憲法僅僅從建議和批評的層次上界定公民對國家機構的權力,而缺乏實質權力支援的建議與批評很容易受到漠視和打壓。

  近年來國內公民直接向全國人大會提交的建議案數量不斷增加,2003年最突出,該年度有代表性的建議案有——

  5月14日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俞江等三名法學博士向全國人大會遞交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

  5月23日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等5位國內知名法學家聯名建議全國人大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啟動特別調查程式。

  7月26日北京郵電大學文法經濟學院許志永等三人就河北省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大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提出的《關於提請全國人大會解釋刑法第176條的建議》。

  一系列事件表明,隨著中國民主化程序的深入,公民法治與參政意識將越來越強,原有的批評與建議權力度不足的弊端日益暴露。如果將憲法第41條進一步具體為西方政治制度中的複議創制權,那麼公民對於國家機構行為的監督有效度顯然會有一個實質性的飛躍。

  可以參照國外相關的成熟規定設計中國的創制複議權制度。 當然,需要設定防止少數公民惡意濫用創制複議權的行為,儘量提高提案的民意代表性,可以如是考慮——

  ***1***一個公民如果提出的議案沒有獲得通過,那麼他將在某一段時期比如在4年內喪失創制複議權和簽名支援他人提出建議的權利;此外,一名公民一年內只能以第一提案者身份提出1個議案,以提高議案質量。

  ***2***將提案與簽名公民的年齡要求確定在25歲。因為18歲個體雖然法律上成年,但多數人經濟尚未獨立,缺乏社會經驗,作為一個群體整體上看對於各種社會事務並沒有足夠成熟的判斷力。通常情況下,公民在25歲才具有一定水平的經濟收入,對複雜社會現象才具有較強的獨立判斷能力。

  ***3***創制複議權只能針對選民所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一是因為中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公民就全國性事宜直接向全國人大提出並要求回覆,很難實現,全國性事宜應該由全國人大代表來提出。二是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範圍已經覆蓋了公民日常生活的絕大多數事宜活動範圍。

  ***4***如果針對一名人大代表的彈劾被通過,那麼此人大代表將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家職務,同時加以與其收入與資產聯絡的一定比例現金懲罰,若觸犯刑律則進入司法程式,罰金並處。

  ***5***為進一步提高公民針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動機,可以考慮:一名公民針對人大代表的彈劾如果成功,那麼若符合人大代表條件比如黨派代表比例限制允許、無不良記錄等,且人大投票通過,則該公民獲得取代被彈劾者代表職務的權利***當然公民可以放棄***。為避免針對人大代表無謂甚至惡意的彈劾,必須設計一系列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充分抑制不實彈劾行為。

  對***的處理視被彈劾內容而定,如彈劾尚未屬於司法管轄範圍,則由人大系統內部與提出彈劾的公民代表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來決定。舉例來說,假設委員會有9人,一名縣人大代表被公民使用創制複議權要求調查,那麼特別委員會由上一級人大代表會議派出的5名調查員、該縣級人大代表會議的2名調查員以及提出彈劾的公民代表2名一共9人組成。特別委員會主任由上一級人大代表人員擔任。如果彈劾屬於司法管轄範圍,直接由同級司法機構處理。該代表所屬政黨對其的調查處罰在彈劾程式之後進行,結果與此無關。

  政府行政人員不能針對人大代表行使創制複議權,但可以簽名支援其他公民提出的彈劾議案。

  16大報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賦予公民創制複議權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制度設計之一。公民創制複議權宜漸進實現之,目前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是修改《立法法》第13條,刪除“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和“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等條款。通過隨機抽籤的分組方式產生主席團,主席團只作為大會主持者存在,以消除主席團往往由地方領導組成,不利於非領導職務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弊端。

  2.11 增加人大直屬機構

  第一, 省級以下各級統計和審計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直屬同級人大。

  統計是一國治理的基礎。缺乏真實全面的各種統計資料,就不可能做出正確的公共事務決策。尤其是,如果沒有可靠的統計資料,人大就不能對政府活動進行有效評價。公元前2000多年,《史記》就記載“禹平水土,定九州,計民數”。春秋時期齊國宰相管仲指出 “不明於計數而欲舉大事,猶無舟楫行於水,險也”。

  中國一直很重視統計工作,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頒佈實施,1996年又對《統計法》進行了重大修正。但是在現行地方官員業績考核體系下,由於統計機構歸屬地方政府管轄,地方政府官員干涉統計工作的動機很強烈,往往出現“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異化現象,統計獨立性很難保證,對此已經有很多討論。

  2000年美國匹茲堡大學教授羅斯基***Thomas G.Rawski***在英國《經濟學家》上發表兩篇文章《中國的GDP統計出了什麼問題》以及《中國的GDP統計:該被警告?》,質疑1997年至2000年中國GDP增長統計結果的真實性。文章發表後成為國內外媒體關注熱點。就國內的反駁文章來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學院任若恩教授的文章很具有代表性。多數中外機構和學者都普遍認為,中國經濟資料總體上是可靠的。但是,這不意味著進一步改善中國統計體制是不必要的。

  實際上,目前國家統計局已經建立了獨立於地方政府的工作系統。比如全國GDP總量並不是從各地統計資料彙總而成,而是國家統計局在各地自報資料基礎上,通過國家統計局的統計系統統計與檢驗之後再予以公佈。這也是全國各省市統計的GDP總和往往大於全國GDP總量的原因。

  標準、嚴格、準確的統計和審計制度是建立公平、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的關鍵基石之一。2001年以來發達國家爆發以美國安然公司醜聞為代表的一系列大公司財會醜聞,這對其他國家都是值得借鑑的深刻教訓。實際上,2000年前後國內上市公司爆發的一系列虛假財務報表事件與安然醜聞可謂如出一轍。在改進統計工作的同時也要改進審計工作。1994年《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職責為“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它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官員離任審計、政府財政開支審計等等,都是獨立性較之統計更強的工作。實際上,正如統計系統有自己獨立渠道一樣,《審計法》第九條已經規定“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那麼還不如直接獨立出來,在審計系統內部垂直管理同時,對同一級人大負責。

  可以考慮:

  ■ 省級以下各級統計和審計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具體業務受上一級統計審計機構領導,人事提名權和財務權屬上級統計審計機構,人大有統計審計機構官員職務處理動議權。

  與對司法機構的監督力度比較,由於司法機構與審計統計機構之間獨立性的根本不同,可以而且應該賦予人大更大監督權力。可以具體設計為:

  ■ 地方人大全體成員1/3以上贊成票可以提出統計審計機構官員職務處理動議,之後由上一級統計審計機構與地方人大聯合組成特別委員會進行最終處理。特別委員會組成應充分考慮人大與統計審計機構的代表性。

  這樣,地方人大雖然不具有直接罷免統計審計機構官員的權力,但可以間接罷免不稱職統計審計機構官員,避免了統計審計機構系統具有高度獨立的人事、財務等權力,

  出現內部封閉、不透明的情況。以上設想,可以首先在《政府組織法》、《統計法》、《審計法》等普通法律中做相應修訂,在時機成熟時過渡到憲法修改中。

  第二,各種、各級國家控制媒體直屬各級人大。

  公開、透明、及時的公共資訊傳播渠道是公民和人大對政府機構形成有效監督的最有效途徑之一。

  可以考慮各種、各級國家控制媒體直屬各級人大,中央電視臺等國家控制媒體直屬全國人大。各政黨黨內媒體由各黨內部管理。

  三、總結:中國式政治制度要點

  根據以上論述,本文設想的政治體制中,各級國家機構與公民之間形成以下交叉制衡關係:

  ***注:虛線表示間接約束權力,比如公民通過創制複議權、機構之間人事彈劾罷免的交叉制衡機制。實線表示上對下的直接約束權力。***

  與西方政治模式乃至新加坡的“一黨獨大”政治模式比較,本文提出的中國式政治制度的創造性集中表現在:提出了不同於西方三權分立“平行制衡”的“交叉制衡”。各組織各個層次都存在“交叉制衡”,比如司法系統內部等。

  ***1***四權分立的內容與西方三權分立不同。西方三權分立是司法、行政與立法三權分立。而筆者設計的方案是司法、行政、統計審計和公共資訊四權彼此分立,同時由立法機構人大約束。行政與統計審計直接從屬於立法機構,立法機構在非常嚴格條件下可以間接的影響司法機構,因此立法機構與司法機構之間的分立程度不同。

  ***2***多數黨法定的政黨制度。儘管法定多數黨制沒有實現政黨活動的完全自由,但是民意已可以得到充分表達。法定多數黨內由於其他法定少數黨的競爭壓力,內部競爭加劇,權力過於集中的長期弊端將受到很大抑制。也就是說,多數黨法定製在引入選舉制度優點的同時,又可以保證政局的穩定性以及執政黨的執政地位。考慮到實際可行性與改革穩定性等因素,法定多數黨制在當前乃至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中國都是最現實、可行的政黨制度設計。

  ***3***司法獨立性的保證措施不同。大多數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獨立性都是通過司法系統在全國各個層次都保持內在封閉性來實現的。而本文設計方案是基於中國人大是各級國家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的前提,因此必須保持人大對司法人員的任免權力,與此同時人大也不能隨心所欲的干預司法。這一點是通過提高人大彈劾法官的投票比例以及人大不能直接否決法院判決2點措施來保證的。也就是說本文設計模式與西方三權分立模式比較,交叉制衡具有人事罷免權,這是“交叉制衡”概念與西方三權分立最有區別性的代表性內容之一。

  ***4***通過對人大代表的創制複議權加強了公民對國家機構的約束能力,同時將公民提出創制複議權的物件界定在人大,能夠抑制創制複議權本身可能存在的“過度民主”現象所導致的不穩定局面出現的可能性。

  ***5***明確提出了對人大代表的收入限制條款,保證中間階層對公共權力的掌握,避免西方議會中的富翁議員現象。這一點是西方政治制度設計完全沒有的,集中體現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

  ***6***選舉中的共同競選平臺制度。

  因此可以用“立法權主導下的四權分立制度”來指括筆者設計的政治制度。

  當然,正如英國人所說的一樣,“魔鬼在細節中”。前文只是對中國式政治模式設計最主要方面的輪廓性思考,還需要大量細化研究,比如在本文設想的政治模式中,人大地位大大增強,那麼如何保證人大代表真正體現民意,形成人大代表的選舉與監督、罷免的有效機制成為關鍵所在;再如在議會制構架下如何有效抑制行政權力的膨脹,這在西方政體中已有前車之鑑;再如全國人大代表總數問題、代表專職與兼職問題、選區劃分問題、以上制度設計如何進行試點,最終逐步推廣的問題等,限於篇幅不做討論,在後續文章進一步討論。

  四、價值:政治模式設計的中國探索

  從作為執政黨的角度看,中國共產黨迫切需要創造出適應新時代的具體政治模式。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蕭功秦在其《新加坡“選舉權威主義”以及啟示》一文中寫到:“中國有沒有可能從新加坡的政治模式中獲得一些啟示,一方面既可以繼續保持執政黨的不可動搖的權威地位,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吸收多黨競爭制度的某些程式與法律制度,進而獲得民主政治的程式合法性,通過這種方式,在取得對權力腐敗的有效制衡的同時,又能為漸進地發展民主邁出新的一步,滿足社會上國內知識分子、民眾與國際社會要求中國走向民主的期待與要求?”、“ 更具體地說,在中國的執政黨已經取得對政治經濟與社會各種資源的高度支配地位的條件下,容許若干競爭性的小黨合法存在,這樣就形成類似於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的獨大黨模式。即在競爭性的民主程式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仍然可以長期享有不受質性挑戰的政治統治地位。”蕭功秦的這些文字與本文設計的中國式政治制度在核心訴求上是一致的。

  有必要強調的是,本文提出的以 “多數黨法定製度”為核心的政治模式設計並不僅僅從維護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而出發,也不僅僅是針對今日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而提出的權宜之計,而是完全可以作為一種自身完備的新政治模式設計而存在的。

  五、結語

  公元前2世紀希臘史學家李維在其煌煌鉅著《羅馬史》中寫到:“普布利烏斯在戰爭與和平的藝術方面被海內外公認為是最傑出的羅馬人”。2000年後,“普布利烏斯”又成為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傑伊、詹姆斯•麥迪遜三人為爭取美國新憲法草案獲得批准而在紐約報刊上撰文的共同筆名。這些文章後來被集中以《聯邦黨人文集》的名稱出版。19世紀法國著名政論家和外交家托克維爾評價到:“《聯邦黨人文集》儘管是專為美國而寫的,但亦為全世界的國務活動家所必讀”。 漢密爾頓等人在《聯邦黨人文集》提出的根本問題至今依然發人深省:“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

  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人和200多年前的美國人一樣,站在一個歷史交匯的門檻,謹以此文拋磚引玉。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文獻

  【1】趙海月.《論美國立體分權的理念與模式》[J].《邢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0年第9期

  【2】康曉光.《中國特殊論——對中國大陸25年改革經驗的反思》[J].《戰略與管理》.2003年第4期

  【3】李維漢.《回憶與研究》[M]. 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86年4月版

  【4】王長江等.《現代政黨執政方式比較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

  【5】胡繩.《中國共產黨70年》[M].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91年

  【6】趙憶寧.《冷眼靜觀印度民主》[N].《21世紀經濟報道》.2004年5月27日第4版

  【7】蕭功秦.《新加坡的“選舉權威主義”以及啟示》[EB/OL]

  

  【8】南京市委組織部網站.《蘇共黨的建設的改革及其教訓》[EB/OL]

  【9】香港鳳凰衛視網站.《 鳳凰衛視記者專訪戈爾巴喬夫:改變了世界,失去了國家》[EB/OL]

  

  【10】《公選與直選:鄉鎮人大選舉制度研究》[M].史衛民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篇二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摘要

  【內容摘要】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是什麼,理論界是一個較有爭議的問題。如何認識和理解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從不同視角研究會有不同的結論。本文認為,理解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科學、合理的視角應該是從理想性價值取向和功能性價值取向相結合的角度來研究,否則就會失之偏頗。從這個視角看,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應該是:社會主義、共產黨的領導、人民民主為理想性價值取向;統一、富強為功能性價值取向。但它們的具體內涵有一個調整、衝突、磨合的複雜演變歷程。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內容

  【關 鍵 詞】政治制度;價值取向;人民民主;社會主義。

  【作者簡介】丁冬漢,上海外國語大學社科部講師,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

  學院政治學2010級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和中外政治制度研究。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是一個系統的體系。六十多年來,無論是形式,還是很多具體制度的內涵,都有一個複雜的演變歷程。這種演變不僅影響了政治制度本身,也影響了社會主義國家建設和現代化建設。如何理解這種演變,並從中領悟到國家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邏輯,一般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像編年史一樣介紹和分析具體制度的演變歷程;二是從制度構建的價值取向入手,將具體制度建構與歷史環境相結合,理解其中內在發展的邏輯。毋庸贅言,前者是一種表層分析,能瞭解具體細節,但不能深入制度體系構建的“靈魂”,後者才是比較科學的方法。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是什麼?價值取向具體內涵,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關係,有怎樣的演變、衝突和磨合,是本文要回答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

  如何界定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今天理論界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從國家面臨的歷史任務來界定。認為從鴉片戰爭至今,我國主要的歷史任務是實現國家統一和現代化。為此,必須實現四個子目標:獨立、民主、統一和富強,儘管這四個目標的實現有先後,但內容不變。今天其依然是我國最重要的奮鬥目標,因此,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必然要為此目標而奮鬥[1]。二是從中國共產黨與國家關係角度來分析。“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中國共產黨的革新和以及隨之而來的黨國關係的革新。這種革新能夠使價值結構內部的衝突性緊張變為調適性緊張,以保證價值結構的活力和解釋力”。從這個角度出發,將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歸結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2]。三是從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的約束條件、內容和實現動力,也就是根據政治制度在社會中所發揮的統治、管理和服務三種功能而界定為:民主和法治、科學和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三個方面[3]。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就是四項基本原則。無論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如何變遷,在政治發展的階段性背後總蘊含著一致性和共同性。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這些核心價值取向,六十多年是一以貫之,堅定不移的,即使在“***”非常時期,也沒有動搖[4]。

  儘管建國曆史短暫,但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經歷了較複雜的變遷,從不同視角出發界定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從學術角度看,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如何界定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才科學呢?從政治制度建構的目標來看,一個合理的政治制度體系必須滿足兩個基本目標:即理想性目標和功能性目標。

  國家都是有階級性的,國家政治制度構建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要體現統治階級的理想和價值追求。另一方面,恩格斯說:“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5]由此可見,國家政治制度必須能夠滿足相應的社會功能,否則無法持續。

  從這兩個目標來分析上述四種觀點,其侷限性顯而易見。第一種觀點滿足了功能性取向,但忽視了階級的理想價值取向;第二種觀點有階級的理想價值取向,但忽視了功能性取向,而且界定範圍太窄;第三種觀點沒有階級的理想價值取向,即使從功能性角度界定,具體內容也不完全吻合,如“科學和效率”,如何理解?第四種觀點也強調階級理想性取向而忽視功能性取向。

  從歷史與現實演變,以及要滿足的理想性和功能性目標來看,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應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社會主義、共產黨的領導、人民民主為理想性價值取向;統一、富強為功能性價值取向。

  第一,社會主義。政治組織秉持的價值理念是否先進,是否契合時代的需要是其根本的生命力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從近現代中國歷史演變歷程看,中國共產黨之所以辛亥革命後,能夠在多種政治組織競爭中取得勝利,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理想價值不僅鼓舞了無數革命者為之獻身,而且其革命性和先進性也契合中國的歷史、現實。

  舊中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悠久封建帝制歷史的國家,封建帝制的價值觀念和社會結構根深蒂固。世界民族國家之間的競爭,帝國主義對中國敲骨吸髓的盤剝等等,這些問題糾結在一起,要求中國不僅需要實行政治革命,而且需要徹底的社會革命,打碎各種對中國廣大民眾進行剝削的舊體制,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新社會,而這正是以馬列主義為代表的科學社會主義思想主旨所在。

  孫中山“聯俄、聯共”政策使國民黨借鑑了馬列主義政黨的組織建黨形式,即1924年國民黨“以俄為師”實行改組[6],但沒有接受以馬列主義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念。中國共產黨無論是組織形式,還是價值觀念都是科學社會主義指導下的政黨,最終價值理念先進的共產黨不僅統一了中國,而且實現了中國亙古未有的社會改造。

  社會主義救了中國,建國以來六十多年所取得的偉大成就證明,發展富強也離不開社會主義。鄧小平明確指出:“黨的領導是正確還是錯誤,是堅強還是軟弱,就看這個領導能夠不能夠堅持社會主義道路。”[7] 1954、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由以上可見,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是應有之義。

  第二,人民民主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既有理論基礎,也有歷史和現實依據。馬克思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為後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8]而且這種專政必須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礎上,“無產階級的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制度:國家制度如果不能真正表現人民的意志,那他就變成有名無實的東西了”[9]。我國今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黨綱》特別指出“人民民主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專政”,這與馬克思主義的思想也是契合的。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艱鉅性,在這個過程中,工人階級必須團結儘可能多的力量,否則革命不可能取得勝利。但這種團結不是無原則的,有兩個層面:一是在“人民”內部實現民主,這樣才具有先進性,才能團結儘可能多的力量;二是對“敵人”實行專政,這樣又體現了階級性和革命性。因此,這是在無產階級專政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非常富有創造性的政治概念。這兩個層面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側重,在舊民主主義歷史階段,主題是打倒“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新民主主義時期主題是社會主義改造,因此強調的是“專政”,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後,由於主要矛盾都是人民內部矛盾,人民民主是重點。

  第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當代中國 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也 可以從理論和 實踐兩方面來分析。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 社會主義國家。”工人階級作為一個階級,領導國家是通過其先鋒隊中國共產黨來實現的,否則不具有可操作性。黨的領導也保證了國家 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因為共產黨是在科學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建立的政黨,實現社會主義是黨的核心目標。《中國共產黨黨綱》規定: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共產主義最高理想,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走中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中國情的發展道路,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必將取得最終的勝利[10]。

  中國共產黨作為國家發展的核心,完成了幾大歷史任務:一是結束了我國自鴉片戰爭以來積貧積弱、混亂不堪的歷史;二是通過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完成了國家的社會改造,結束了舊中國社會一盤散沙的狀態,不僅使整個國家 組織起來,而且通過 教育、醫療,掃除鴉片、幫會、妓女等醜惡現象,使中華民族的素質和精神風貌提高到了中國歷史上亙古未有的水平;三是通過 經濟發展的偉大成就,實現了一百多年來仁人志士的強國之夢。

  中國共產黨在當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有歷史邏輯,也有今天的現實需求。中國共產黨是今天中國最強大的組織力量,既是最高政治權威,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動機和推進器。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每一個關節都不能不以黨的重大決策作為界標。”[11]

  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界定為理想性價值取向或許會有歧義,但從中國共產黨是實現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證,它的終極價值追求是實現共產主義,這個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從這個視角分析,具有邏輯合理性。

  將統一、富強作為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的功能性目標有歷史依據,也符合我國今天的現實國情。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四大歷史任務,“獨立”,1949年已經完成,“民主”,包含在人民民主之內,只有“統一”和“富強”依然在奮鬥過程之中。如果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排除“統一”和“富強”,有些問題無法有效解釋。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中,有兩個在當今世界獨一無二的制度:即單一制國家結構中的民族區域自治和“一國兩制”,將來臺灣迴歸祖國,可能還有新的政治制度安排。實現國家統一是今天中華民族共同的心願,是一個階段性的歷史任務,從今天中國政治統治角度分析,也是恩格斯所強調的必須完成的社會職能,而國家政治制度的構建既需要追求理想,也需要與現實調適,否則會碰壁。規定“一國兩制”中,香港、澳門制度五十年不變,實質就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個功能性安排。因此,將“統一”歸結為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的功能性目標是合邏輯的,否則難以解釋香港和澳門與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價值理念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安排。

  “富強”是我國現代化建設最重要的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自鴉片戰爭以來一百多年不懈地追求。如果單從社會主義、人民民主這種具有理想性的價值追求分析,“富強”難以成為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

  如果換一種視角分析,就不難發現,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這三大價值取向,都是與中華民族的富強追求緊密相連的,否則,中國共產黨不可能取得中國革命的偉大勝利,直到今天,民眾對共產黨的支援和擁護很大程度上也是以此為基礎。目前,學術界還有人認為對社會主義的認識有兩種看法:即結構社會主義和功能社會主義[12]。功能社會主義觀點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富強”為界定基點。

  “富強”是一個相對中性的概念,美國是今天世界上最富強的國家,但它不是社會主義,也不是人民民主。今天中國政治制度的建構離不開富強這個理想,否則合法性就會被削弱,但是與社會主義、人民民主這種理想性價值追求相比,具有明顯的功能性。

  ***二***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取向,從理想和功能兩個方面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有機整體。正如恩格斯所言:“每一歷史時代的經濟生產以及必然由此產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歷史的基礎。”[13]由於經濟和社會兩方面不斷變化,政治制度與經濟、社會之間的關係也面臨較大張力,這種張力不能不反映到價值結構中來。既反映為理想性價值取向自身內涵的變化,以及為適應時代需要不斷的衝突和磨合,也反映為理想性價值取向和功能性價值取向之間的調整、衝突和磨合。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引擎,需要實現的理想價值目標是社會主義,達到這個目標的主要途徑是人民民主專政,同時還要完成民族國家建設和發展目標:統一、富強。基於歷史和現實 環境,彼此之間關係必須予以相應調適。

  “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價值取向的基礎,對社會主義內涵的認識經歷了曲折過程,可說至今還在摸索之中。

  1949年的《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並制定以下的共同綱領,凡參加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均應共同遵守。

  由此可見,此時的政治基礎是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取向不明顯。之所以如此,這與當時新中國剛剛建立,全國解放沒有完成,社會主義改造沒有開始,還處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的現實歷史是一致的。這同時也體現在《共同綱領》規定的經濟政策上,“國家應在經營範圍……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有學者認為此階段已經是社會主義,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種觀點比較牽強。如果這個階段已經是社會主義,就不會存在國家資本主義。

  當時黨的認識比較清醒,認為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需要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這也體現在1954年《憲法》總綱第四、五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保證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

  隨著各方面歷史條件的逐步改善,經過三年多努力,到1952年,解決舊社會遺留問題的民主改造勝利完成,全國形勢大體穩定,國營經濟的比重佔到了60%以上。1953年黨中央提出“一化三改造”的總路線,開始了正式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程序。

  1954年《憲法》被認為是一部關於社會主義人民民主的制度架構的憲法,但從1957年“反右”運動開始,黨在指導思想上出現了“左傾”錯誤,由於急於求成思想作祟,對社會主義內涵的認識越來越激進。不僅導致黨內鬥爭殘酷性的升級,也體現在政治制度上,如1962年的《 農業六十條》規定:“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的基層單位。”認為人民公社是向共產主義過渡,是共產主義理想社會。

  “***”結束後,沉痛的教訓開始使人反思。鄧小平提出,對於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兩個問題要重新思考,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斷。最終對今天我國的社會主義發展階段有了科學的認識,即我國已經是社會主義社會,但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科學認識也是這三十多年來我國政治制度穩定、有序的基礎。

  對於“人民民主”,新中國建立至今,具體表述除“***”時期改變為“無產階級”專政外,基本沒有變化。《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由被壓迫的地位變成為新社會新國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代替那封建買辦法西斯專政的國民黨反動統治。”1954年《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1982年《憲法》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但“人民”內涵在歷史發展中則有很大變化。《共同綱領》中“人民”的內涵這樣規定:“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1954年《憲法》修改為:“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斗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種改變與新中國建立後,全國的逐步解放和社會主義改造的迅速推進時代背景相契合。

  1982年《憲法》將“人民”內涵又規定為:“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統一戰線。”這種改變與改革開放後通過“撥亂反正”,將專政的物件定位為,“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以及香港、澳門、臺灣統一問題成為國家建設的最重要的議題之一有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出現了很多新的社會階層,政治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中國共產黨提出“三個代表”後,憲法中“人民”的內涵也相應修改為,“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統一戰線”。在“人民”內涵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這與我國今天社會階層多元化的時代發展同步。

  相對於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雖然有“***”的“極左”影響,但內涵變化不大。但如何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更好的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民主,特別是協調好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之間的關係,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建設一直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人民民主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在國家政治制度上的體現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為該行政區域內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構由人大選舉產生,並對人大負責。這種制度安排如何與黨的領導相協調,是一個一直在探索的課題。

  建國以來,黨的領導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實質是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全方位控制,即“工農商學兵,黨是領導一切的”,人大職能和地位被虛化。黨與政府的關係也演變成了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各級政府向各級黨委報告工作。黨對國家的整體領導,變成黨對國家機關各個部門的具體領導,黨中央逐漸形成了一套幾乎與國務院相對應的行政管理機構。憲法和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性被侵犯和忽視,各級人大的正常建設也受到嚴重影響,職權和功能日益缺損。與此同時,共產黨組織則代行人大監督司法、行政機關的功能,直接從事於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範圍的活動。“***”期間第三屆全國人大長達八年六個月沒有召開一次會議。

  這種以黨代政的現象使國家政治制度的運作嚴重脫軌。其深層次根源在三個方面:一是意識形態上的“極左”;二是對如何處理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之間的關係認識不清;三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忽視。

  由於對“***”的反思,“極左”思潮逐漸被消解,十三大以後,黨的領導被界定為“政治、組織和思想領導”:“中國共產黨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14]但今天黨與人大、黨與政府的關係,依然是一個正在努力摸索的課題,衝突和磨合將長期存在。

  功能性價值取向和理想性價值取向之間的衝突與磨合也是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

  “統一”與社會主義,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間的關係,在“一國兩制”提出前曾經是國內、國際都很關心的重大問題,不僅直接影響國家統一的成功與否,而且也涉及我國與他國的外交關係。“一國兩制”的提出,是鄧小平化解國家統一目標,與國家政治制度價值取向發生衝突難題的天才創造。香港、澳門制度五十年不變,實行資本主義,也不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將來的臺灣可能也如此。“一國兩制”的成功說明這種磨合是相對成功的。

  “富強”在中國鴉片戰爭以來一百多年曆史上,曾經有不同的階段性主題。在辛亥革命以前主要是推翻滿清,辛亥革命後是國家統一和獨立,新中國建立後主要是社會、經濟發展。

  社會、經濟發展有自己的規律,用政治手段來人為改變註定要失敗,新中國建立後,很長一段時間為了社會主義的價值目標,曾經希望通過政治運動的方式來建立新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基礎,以深刻、廣泛的政治運動方式來建立新的社會結構。現實證明,這種人為跨越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做法行不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使我國的社會、經濟展現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國家富強的道路越走越寬廣。

  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與經典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有衝突的,但通過摸索,在國家性質上,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在黨的建設上通過“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民主方面通過擴大“人民”的內涵,創造性地解決了這些衝突,實現了國家政治制度理想價值取向與功能性取向的成功磨合。

  中國政治制度研究論文文獻

  [1]蕭超然:《略論中國近現代政治發展的目標及分期》,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3期。

  [2][11]陳明明:《中國政治制度的價值結構:衝突與調適》,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2期。

  [3]劉學斌:《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建設的價值選擇》,載《甘肅理論學刊》2007年第1期。

  [4]楊俊:《從核心價值的維度看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變遷》,載《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4期。

  [5][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523、21、21頁,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6]陳明明:《黨治國家的理由、形態與限度》,載《復旦政治學評論:第七輯》第19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7]《鄧小平年譜》第809頁,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

  [9]    《黑格爾法哲學批判》,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16頁,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10]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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