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婚前財產公證的相關法律知識。

  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

  一、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後還貸的錢,它僅限於本錢,並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裡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佔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式:

  辦理公證屬於公證處的業務,據瞭解,各公證處的辦理程式及所需要的手續略有不同,所以,要諮詢房產公證具體事項,客觀地講,只能建議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去諮詢。有些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可以諮詢公證處能否辦理,如果辦不了,建議辦理日後房產歸屬協議的公證。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您以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錯了。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未婚夫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順利辦理。

  辦理公證的當事人要事先準備好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及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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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願性。

  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於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且由男女雙方自願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並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願不得阻攔。

  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後願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範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並不發生矛盾。

  ***二***選擇性。

  男女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範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

  1、婚前已購的房屋、傢俱、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

  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

  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於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並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餘財產的公證。

  ***三***合法性。

  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將成立婚姻關係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並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並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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