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第三人要怎麼界定

  有贊同設立仲裁第三人的學者將仲裁第三人定義為在仲裁程式開始後.因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主動介入或被動加入到仲裁程式中的非原仲裁協議當事人。那麼你聽說過經濟仲裁第三人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經濟仲裁第三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經濟仲裁第三人的界定

  訴訟是法院法官在公共領域中司法,仲裁則是仲裁員在私營產業領域中司法。這樣就導致了仲裁製度的民間性、自治性以及當事人自願性等特徵,而仲裁協議則成為仲裁的基石。但是由於社會關係的關聯性和複雜性,一個法律關係爭議的解決經常會牽涉到第三方的利益,仲裁程式就有可能突破仲裁協議。在民事訴訟中我們將其稱為訴訟第三人制度,其為商事仲裁引入第三人制度提供了可參考的立法設計。

  仲裁第三人制度,廣義上屬於仲裁製度的一種附屬程式,其基本規則內容就是對於一項處理之中的社會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外的案外人與該爭議具有聯絡,且爭議處理結果關涉該案外人的切身利益,故而將該案外人引入此社會爭議的處理過程中,一併解決糾紛的程式規則。

  但目前我國理論界對於仲裁第三人的內涵持有不同觀點,尚未達成一致意見。有學者認為,仲裁第三人是指整個仲裁過程中出現的第三人,並將仲裁第三人分為三種類型,一是仲裁協議的第三人,二是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的第三人,三是裁決執行中的第三人。

  還有學者認為,仲裁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參加到仲裁程式中的人,並由此將仲裁第三人也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仲裁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仲裁第三人。

  對於前者觀點,有人認為第一種仲裁第三人與第二種仲裁第三人有交叉。第二種仲裁第三人雖然是實際意義上的第三人,但定義過於簡單。第三種第三人違背了研究第三人的初衷,即第三人是否可以進入仲裁程式以及其在仲裁程式中的權利義務。

  對於後者觀點,有人認為仲裁其契約性和祕密性導致其不能照搬訴訟第三人制度。

  要對仲裁第三人給予一個較為準確的定義,可以從其四方面的特徵入手。

  1、仲裁第三人存在的形式要件:即非仲裁協議的表面簽字者。換句話說,一個主體在仲裁協議上簽字,他就不可能被稱為仲裁第三人。

  2、仲裁第三人的本質要件: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存在牽連關係。雖然仲裁第三人與訴訟第三人不能等同,但兩種制度中第三人與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牽連種類具有一致性。故可以對此界定為兩類:對法律關係存在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存在獨立請求權,但仲裁結果可能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3、仲裁第三人進入仲裁程式的方式:仲裁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提出請求,以及仲裁第三人主動申請、仲裁庭通知且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同意。由於仲裁從本質上來看具有契約性,所以仲裁第三人的介入不應像訴訟第三人那樣可以由第三人申請或者法院主動追加。

  4、仲裁第三人進入程式的時間要件:可以在仲裁庭組成之前或者之後進入仲裁程式。在之前進入的決定主體應為仲裁機構作出,之後進入的決定主體應為仲裁庭作出。

  綜上所述,仲裁第三人可以定義為:指非仲裁協議的表面簽字者,但對於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仲裁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仲裁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請求或仲裁第三人主動申請、仲裁庭通知且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同意,在仲裁庭組成之前或者之後進入仲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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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仲裁的概述

  仲裁的最初形態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國家,古羅馬,我國春秋戰國時期也有類似仲裁的歷史記錄。早期的仲裁製度主要用來解決國內有關債權、債務的紛爭,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際貿易的增加,仲裁作為解決國際經濟糾紛的一種手段已在國際上得到廣泛採用。大多數國家承認仲裁的法律地位,制定仲裁法,而且國家間也制定了國際仲裁規則,建立國際仲裁機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商會規則。

  經濟仲裁至少可以適用於以下兩個領域: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1956年以來,我國政府也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稱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關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中產生的一切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