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什麼意思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買斷工齡的相關法律知識。

  買斷工齡的定義

  “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系。

  由於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係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


  “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範的檔案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範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係,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

  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後有兩種可能:

  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

  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於“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並無限定。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

  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於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

  工齡認識——知識延伸: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併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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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斷工齡的法律規定

  "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

  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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