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與能力是怎樣的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律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與能力

  一、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

  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負有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責任年齡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受到處罰的必要條件。只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才能成為行為的責任主體。


  對於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即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受到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這一規定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年齡階段作了明確的劃分:

  1、負完全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承擔全部責任。

  2、負不完全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以違反治安行為的主體追究違法責任,但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範圍內,選擇相對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同一處罰方式下在允許的幅度內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範圍最低限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

  3、完全不負責任的年齡階段。不滿14週歲的人,不能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而給予其治安管理處罰。即免除違法責任的年齡階段。

  認定違法責任年齡,應以實施違法行為時為準。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能力

  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能力,即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應當對自己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一般人來講,只要達到了法定責任年齡即應視為具備這種責任能力。但是,也有一部分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因為精神疾病或生理缺陷而在一定條件下不具有責任能力,因而不承擔違法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三種情形: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時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具備責任能力,不承擔違法責任,不予處罰。

  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時候,也就是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就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處於發病期,無法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就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35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有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的規定予以收繳、追繳。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4條規定:“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即,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是部分生理機能喪失的人,並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於生理缺陷,使其辨認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受到影響和限制,其有生理缺陷的生理器官感知外部的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即喪失認識能力,或者雖能夠認識到行為的社會意義,但由於生理缺陷,控制自己行為的功能發生障礙,從而導致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發生。

  因此,對這類人員,從總體上說,在處罰上“可以”從輕或減輕,而不是“應當”。因此,公安機關在辦理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時,要結合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合理地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醫學、司法精神病學將所謂醉酒分為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這裡的醉酒人的責任能力問題,是指生理醉酒。醉酒的人可能減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而且,這種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醉酒前可以預見的,也就是說,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識到過多飲酒會出現麻痺神經、減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後果,完全可以少喝或不喝,以避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因此,醉酒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病理醉酒即因醉酒而致短暫性精神障礙。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認為這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病,由於這一病理性精神障礙的作用,行為人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這種情況不屬於這裡所述的“醉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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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處罰的特徵介紹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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