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需要對外承擔責任嗎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那麼掛名股東合法嗎?掛名股東是怎麼產生的?掛名股東與一般股東的權利義務一致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掛名股東一般推定為合法股東

  股東包含兩個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或在股東名冊中都表明其股東身份,實質要件是指實際出資。在公司設立或者股權轉讓過程中,雖然具備了股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資實為他人所有的股東,被稱為“掛名股東”,也被稱為名義股東、人頭股東。

  掛名股東產生的原因很多,常見的有兩類,一類是實際出資人不便於出面。此時往往為了享受或規避國家對於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規避對主體資格的限制***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規避對特殊領域的限制***如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能設立公司***。另一類是實際出資人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比如為了逃避相應的出資責任,掛名股東被哄騙、強迫而產生。新聞中所說的女孩即是後者,其被哄騙在相關檔案上簽字,實際上並未出資,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掛名股東。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否認掛名股東的合法性。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是有限責任,相比較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較強,對於公司股東的認定尤為重要。

  掛名股東主要有三個法律特徵:第一,出資主體具有不一致性。理論上,股東既是出資的形式主體,也是出資的實質主體。但就掛名股東而言,兩者並非同一主體,掛名股東只是出資的形式主體,而實際出資人才是出資的實質主體,從而造成了出資主體的不一致性。

  第二,責任承擔具有有限性。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數額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責任的有限性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承擔責任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論掛名股東是否被認定為責任人,在其承擔公司責任時承擔的都只是有限責任。

  第三,權利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股東具有財產收益,有參與公司決策、維護公司利益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但由於掛名股東只具有成為股東的形式要件,而未實際出資,其是否應該享有真正股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就具有某種程度上的不明確性。新聞中的女孩雖然並未參與公司的決策與經營,但因其具備形式要件而被推定為公司的合法股東。

  內部糾紛資格認定看實際出資

  對於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發生的糾紛,視為內部關係之間的糾紛,此時,認定股東資格時總的原則是應該根據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約定探求其真實意思表示,以實質要件為標準來加以認定,尊重意思表示和出資事實。

  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時,要分事先有無協議以及協議如何約定來區別對待。一是雙方事先簽有相關協議,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時,雙方應該按照約定的內容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約定誰參與公司管理、履行股東職責,則其為公司股東。二是雙方事先簽有相關協議,但約定不明的,或是雙方事先沒有約定的,一般依據雙方的事實行為加以認定。此時,參與公司管理或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的一方,一般認定為股東。

  可見,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東資格認定,應當以實際出資為準,同時考慮雙方的真實意思。新聞中的女孩與實際出資人事先並沒有書面約定,實踐中,女孩並未參與公司管理或主張股東權利,其他職員也知其真實情況,在女孩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發生股東資格認定糾紛時,女孩不應認定是公司的股東。

  外部糾紛資格確認看形式要件

  對於掛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糾紛,視為外部關係之間的糾紛。公司債權人即外部第三人在掛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確認上,注重形式要件,應當以工商登記為準。在善意第三人與公司進行交易時,不應也不能苛求其去確認具備形式要件的股東是否與實際出資人一致。因而在處理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糾紛時,應先由掛名股東在認繳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之後由掛名股東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是,如果公司債權人在交易前就明知掛名股東的事實,並知曉實際出資人,則債權人應該向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

  需要強調的是,這裡所需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掛名股東後面的實際出資人或者是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在有未實際繳足出資額時,公司設立時的所有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此時應對任一股東未繳足出資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簽有協議,約定如有債權糾紛由實際出資人承擔責任,但這個協議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並不能作為掛名股東不承擔責任的依據。

  新聞中的女孩作為公司的掛名股東,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實現債權時,其應為公司未實際繳足的資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其僅對公司註冊資本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新聞中提及90後女孩揹負9000萬元的債務是因為其之後被騙,以自然人的身份為9000萬元的貸款做了擔保,而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所致,與其掛名股東的身份並不相關。

  掛名股東享有知情權

  知情權是股東有效行使其他權利並使這些權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礎。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公司會計報表以及董事會會議決議等資料的一系列權利。通過行使知情權,掛名股東可以及時瞭解股東的出資情況與公司的經營情況。掛名股東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實際出資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時,掛名股東享有要求實際出資人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的權利,並應及時行使該權利。

  在其他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情況下,掛名股東作為公司股東,亦享有要求其繳足出資的權利。掛名股東在充分行使知情權與要求實際出資人或其他股東繳足出資的權利,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出現公司註冊資本不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