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認定權是什麼

  仲裁庭是對某一爭議案件進行仲裁審理活動時的組織形式。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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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因此,在仲裁程式中,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那麼直接牽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對爭議的管轄權。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界普遍認為,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有權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這被統稱為管轄權或管轄權原則。

  管轄權原則對於仲裁來說還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對仲裁庭而言,它擴大了仲裁庭的許可權,使得仲裁庭有機會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轄權問題“第一個發言”,並以此為基礎繼續仲裁程式直至作出裁決,雖然這種“發言”並不一定具有終局效力,但對於仲裁庭工作的進行卻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從法院對仲裁的監督來看,它減少了法院介入仲裁程式的可能性、推遲了法院介入仲裁的時間,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法院的干預和影響。這符合國際商事仲裁製度中弱化法院對仲裁的干預的發展趨勢。對於法院來說,相比將所有管轄權異議均交由法院決定的做法,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也有利於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

  第三,就仲裁程式而言,它既加速了仲裁程式,同時又可以防止當事人惡意拖延和破壞仲裁程式,減少和防止當事人在兩個戰場 ***法院和仲裁庭***作戰,降低當事人的花費,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對仲裁協議效力及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權,那麼一旦當事人提出此種異議,仲裁庭無權對此作出決定,而只能交由法院處理。這樣的話,無論法院最終決定如何,仲裁程式勢必受到影響,仲裁程式的延誤在所難免。同時,當事人不得不既要面對法院又要面對仲裁庭,增大了負擔。

  此外,反對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很容易藉此拖延和破壞仲裁程式。相反,如果採用管轄權/管轄權原則,那麼在當事人提出異議時,仲裁庭就可以對此作出認定,使得仲裁程式在無需法院介入的情形下或繼續或終結,從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同時也免去當事人既打訴訟又打仲裁之苦。這樣,還能有效的減少和防止當事人惡意延長和破壞仲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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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的分類:

  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

  1.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2.合議仲裁庭。一般由兩名仲裁員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產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對某一爭議案件進行仲裁審理活動時的組織形式。根據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

  1.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2.合議仲裁庭。一般由兩名仲裁員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產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