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票據貼現的性質

  票據貼現是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收到的未到期承兌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先向銀行貼付利息,銀行以票面餘額扣除貼現利息後的票款付給收款人,匯票到期時,銀行憑票向承兌人收取現款。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票據貼現的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貼現作出明確規定,這使得票據貼現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


  ***一***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票據貼現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貼現人審查合格後扣除相應的利息及費用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貼現款,買入票據,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

  但是,票據貼現涉及的標的物為票據,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點,因此,票據貼現並非簡單的票據買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原則上應以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為基礎關係。

  在通常情形下,除贈與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轉讓票據,目的是為了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技術等,接受票據的一方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價款,不允許在沒有具體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情形下直接向對方賣出票據,或支付一定的價款而買入票據。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可以用票據作為基礎交易關係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允許當事人之間對票據本身進行買賣。

  票據貼現則正是對票據本身的買賣關係,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法律規定在特定範圍內、特定主體間可以從事票據貼現這樣一種特殊的買賣關係。在我國,這個特定主體僅僅包括經過批准、有權開展票據貼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買入票據進行貼現的。

  ***二***依照上述《貸款通則》中的定義,票據貼現是屬於貸款的一個種類。筆者認為,將票據貼現界定為貸款的一種形式是不妥當的。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為借款合同而非貸款合同,相對於貸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個更規範的用語。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而在票據貼現中,貼現申請人在取得貼現人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的票據款項後,就不再負有“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票據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可以將票據進行轉貼現或再貼現或在票據到期後請求承兌銀行付款而不是向貼現申請人追要款項。

  如果遭到拒絕付款的情形,貼現人可以向貼現申請人進行追索,但該追索行為是基於相關法律的規定而非依據票據貼現合同。因此票據貼現行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為的本質特徵,貼現申請人與貼現人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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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貼現的特點相關

  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當中小企業有資金需求時,持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以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則向承兌人提示付款,銀行對貼現申請人保留追索權。

  特點: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以銀行的信用為基礎的融資,是客戶較為容易取得的融資方式,操作靈活、簡便。貼現利率市場化程度高,資金成本較低,有助於中小企業降低財務費用。

  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是指當中小企業有資金需求時,持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以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在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則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當承兌人未給予償付時,銀行對貼現申請人保留追索權。

  特點: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是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如果承兌企業的資信非常好,相對較容易取得貼現融資。對中小企業來說以票據貼現方式融資,手續簡單、融資成本較低。

  3.協議付息票據貼現

  協議付息商業匯票貼現是指賣方企業在銷售商品後持買方企業交付的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申請辦理貼現,由買賣雙方按照貼現付息協議約定的比例向銀行支付貼現利息後銀行為賣方提供的票據融資業務。該類票據貼現除貼現時利息按照買賣雙方貼現付息協議約定的比例向銀行支付外,與一般的票據貼現業務處理完全一樣。

  特點:票據貼現利息一般由貼現申請人***貿易的賣方***完全承擔,而協議付息票據在貼現利息的承擔上有相當的靈活性,既可以是賣方又可以是買方,也可以雙方共同承擔。與一般的票據相比,協議付息票據中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談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財務情況決定貼現利息的承擔主體以及分擔比例,從而達成雙方最為滿意的銷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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