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起字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建立公司是個艱辛的過程,大到股份分配,小到企業名稱確定,很多人不清楚企業起字號的相關規定及需要注意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企業起字號的相關法律規定。

  企業起字號需要注意的問題

  1、名稱中的字號可否使用英文或阿拉伯數字?

  答: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英文字母、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或繁體字、異體字等不規範漢字。

  2、企業名稱中是否可以包含多個行業用語?如深圳市XX園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答:允許名稱中使用多個行業用語,可以在行業用語中使用“和”、“及”等字樣。

  3、申請不使用行業用語的名稱,或者使用“實業”、“發展”等作為行業用語的名稱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應符合該字號與同一登記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的要求。***取消了需達到註冊資本5000萬,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條件。***

  4、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應符合什麼條件?

  答: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只要該字樣是行業的限定語,即可予以核准,不受具體行業限制。

  5、可否申請冠以“國際”字樣的企業名稱?

  答:在企業名稱前冠以“國際”字樣的,由國家工商總局核准。

  6、名稱中可否不使用字號?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名稱中可以不使用字號:

  ***1***經政府或相關部門許可或授權,所從事的主要行業為公共性壟斷行業的企業;

  ***2***經國務院、省政府或設區的市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

  ***3***原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沒有字號,改制後需要保留原名稱的企業。

  7、可否申請“研究院”、“研究所”作為名稱中的行業用語?

  答:可以。

  8、對於有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的行業,在名稱登記時是否需要審查其註冊資金?

  答:除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基金、基金管理***以及外資企業在華投資成立投資性公司外,其他企業一律不限制最低註冊資本***金***、出資數額,但註冊資本不能為零元。

  9、申請股份公司名稱時是否需要審查註冊資本?

  答:需要。股份公司要求滿足最低註冊資本500萬。

  10、名稱預先核准時是否需要審查經營範圍?

  答:無需審查經營範圍。

  11、可否申請與被吊銷企業相同的企業名稱?

  答:為避免引起公眾誤解,不予核准與吊銷企業完全相同的企業名稱。

  12、可否申請與登出企業相同的企業名稱?

  答:為避免引起公眾誤解,不予核准與登出企業完全相同的企業名稱。

  13、可否申請與其他企業變更前相同的企業名稱?

  答:為避免引起公眾誤解,不予核准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前的原名稱相同的企業名稱,但同一企業申請變更回原名稱的除外。

  企業商號字號名稱的區分方法

  企業商號、字號、名稱這三種屬於不同的型別,但是它們又常被一起提及到,所以人們應該要能夠區分它們。但沒有了解過的人肯定不知道企業商號字號名稱怎麼區分,為此華律網小編做了企業商號字號名稱區分介紹,你可以來看一看。

  企業的名稱、字號和商號等標準標識,是區分企業的主要標誌,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和無形競爭力。通常,商號等標識往往成為公眾選擇服務物件、消費物件最主要的依據。正因為企業的商號、字號及名稱具有如此重要的價值,許多企業在成立只出便經過深思熟慮,為了註冊一個滿意的商號而絞盡腦汁;在經營過程中,為了打造品牌而不懈努力;取得一定知名度後,企業往往通過註冊商標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品牌效益。

  商號

  企業商號即企業字號,是指經營者經營的企業名稱中表達其與他人不同特徵的專屬名稱,是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是區別不同企業和商事主體的表現形式。企業商號往往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即,企業商號一般不會重複,經營者也不願意自己的商號與他人重複,尤其是在相同或相近行業中,商號重複的機率比較小。

  侵犯企業商號權的常見形式:

  1、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號為註冊商標或域名

  明知他人已經使用某商號,且該商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了謀其不正當利益,搶先將該商號作為註冊商標來申請註冊或以他人商號作為域名搶注的。這是比較常見的侵權方式,此類方式受到法律的禁止。

  2、冒用他人商號

  明知他人使用的商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了搭便車,謀取私利,在經營同類或者相近行業的企業中或個體單位中冒用他人商號。這種行為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混淆視聽,使用極其相似的商號

  此類行為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使用的商號具有一定知名度,為了模仿或者誤導消費者,使用與知名商號極其相似的商號,誘使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比如,在飲用水行業採用“姓啥啥”作為商號或商標,來誤導消費者認為是“娃哈哈”。注意,此類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最小。

  企業商號、字號及名稱的保護

  1、保護依據

  保護企業商號權的依據主要是:企業商號明確且在先使用,同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這是企業商號權保護的根基所在。

  2、保護方式

  保護企業商號權的方式包括:註冊商標保護、訴訟裁判保護和行政處罰保護。最直接快捷的保護方式是行政處罰;註冊商標保護主要依賴於公眾的自覺性,不去侵犯註冊商標;訴訟保護主要是對於侵害行為產生後的制裁。

  公司註冊名稱字號重複的處理方法

  公司名稱字號如果重複的話是可以進行修改,然後重新選擇註冊的,不過公司註冊名稱字號重複並不一定是不能用的,得分轄區,分是不是馳名商標,有沒有特別保護。

  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不在同一省,工商登記機關也不同,是可以用相同的名字的。 除非是馳名商標可以跨地區跨類別進行保護外,其他企業的名稱僅僅侷限於登記機關轄區和相應的類別內進行保護。 兩個公司名稱已構成相同且在同一行業內,即違反“申請的字號不得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登記註冊的同行企業名稱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的原則,很可能無法通過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依據: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1***第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2***第六條規定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 ***1***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②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③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④與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⑤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注: 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1***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2***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3***企業因本條第***1***、***2***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登出登記未滿一年的。

  綜上所述,公司註冊名稱字號重複並不一定是不能用的,得分轄區,分是不是馳名商標,有沒有特別保護。就好像我們好多人也是重名的,但是我們只要一個在北方,一個在南方,且沒有交集,那麼對我們並不會產生影響,不過,有的意義較為重大的人名,就算沒有法律強制要求不能重名,咱也不要重複。

  企業起字號的相關閱讀

  構成企業名稱的四項基本要素是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行政區劃是指企業所在地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但省略後可能造成誤認的除外。縣以上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應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獨冠用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

  字號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應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主要標誌。除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特別條款外,字號應置於行政區劃之後,行業或經營特點之前。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中為人們所熟知的企業字號。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利,但所起字號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企業名稱字號一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

  企業名稱也是一種社會文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確定企業名稱字號時,應考慮符合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對使用帶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調低下的字詞作企業字號。

  行業或經營特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的業務範圍、方式或特點。確定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使用一個具體的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一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在名稱中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選擇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注意避免脫離自身實際業務情況而盲目追求“大名稱”。

  組織形式,即企業名稱中反映企業組成結構、責任形式的字詞,如公司、廠、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國企業在組織形式的稱謂上為多樣化,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大類:

  1. 公司類。

  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

  2.一般企業類。

  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稱謂紛繁多樣,如“中心”、“店”、“場”、“城”……等等。組織形式一般不能連用或混用。對一些國際上通用的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允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