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與社會救助權是什麼

  所謂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它對於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社會救助與社會救助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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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貧困與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因貧困而起。由於資源與人口之間始終存在的張力,一直以來,人類不斷在貧困與反貧困之間往返掙扎。對個人而言,貧困“是一種資源缺乏的***生存***狀態。”對社會而言,貧困是一種罪惡,是受困者身上的一道枷鎖。製造貧困的直觀原因可歸責於資源的競爭性,然而,撇開虛浮的表象,不難發現,貧困的製造者不是無以指責的資源稀缺,不是貧困者自身的競爭無力,而是相關的制度安排。資源的流向與分配取決於社會制度,貧困的根源隱藏於政府與國家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中。

  無知、墮落、災害、疾病、匱乏等經常被看成是造成貧困的原因,然而,一個的簡單事實是,這些現象本身就意味著貧困。要消除貧困,就要消除匱乏、無知、墮落等社會現象,增強人們抗禦災害。疾病等自然危險的能力,更緊要的是,生存所需的各項自然與社會資源,應當在所有人中間公正、合理地進行分配。在這一點上,個人是無能為力的,能夠承擔且必須承擔這一責任的是政府與國家,近現代以來逐步形成的社會救助機制,可以看成是對這一問題的制度性迴應。

  社會救助之功效不止於消除貧困,還在於消除因貧困而衍生的社會排斥與社會隔離。社會排斥是指個體存在於社會之中卻不能參與社會生活的狀態,意味著社會連線的斷裂。“社會排斥是社會成員從決定個人整合於社會的系統中被排斥出來的現象,這些系統有社會的。經濟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方面。”換言之,社會排斥表現為經濟排斥、文化排斥、政治排斥等各個方面,其結果是個人在物質資源、社會參與、個人情感等方面的被剝奪與被孤立。社會排斥的根源在於貧困,社會排斥的結果則是貧困的反向強化。

  貧困不僅意味著個人在物質生活方面的匱乏,而且意味著貧困者在社會生活領域的參與無力,因貧而困;反之,當個人無力參與必要的社會交往與社會競爭,陷於被社會所排斥的困境時,其在個體生活方面的貧窮和悲苦亦隨之被強化了。社會救助可以看成是對社會排斥的修復與補救,是對處於斷裂狀態的個人與社會連線的重建。通過社會救助,貧困者在擺脫貧困的同時,也得以擺脫被隔離、被排斥的狀態而重新進入社會生活共同體,與此相關的一系列目標價值因此成為可能,例如個體自由與個體尊嚴,例如社會整合與社會公平,等等。

  二、社會救助權之概念辨析

  貧困發生的根源是結構性的,反貧困的根本在於剷除促致貧困的觀念與制度結構。職是之故,作為現代社會反貧困的基本選項,社會救助不僅是一個制度體系,同時也是一個觀念體系,其中,明確貧困者的社會救助權,既是確立社會救助觀念體系的前置性作業,又是構造社會救助觀念體系的核心要求。

  在民主國家,政府服務於每一個人。當個人遭遇生存危險而無力自救時,政府和國家有責任予以福利性援助。通過國家與社會的合力,幫助貧困者擺脫貧困,應當成為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共識。“福利是一種較低的‘善’,是一個道德律令。保持最低限度的福利和保持法律秩序與社會凝聚力同樣重要。

  如果政府行動不能滿足福利命令的要求,那麼它就應受到譴責。”任何一個政治生活共同體,都要維持最低限度的善與正義,並以此證明其政治統治的正當性。社會救助首先是一項基於善與道德的訴求,但不止於此,它更是一項基於公民資格的權利訴求。任何人在遭遇不可抗的生存危險時,包括自然危險與社會危險,基於在先的公民身份,有權利向政府與國家請求救助,後者必須做出迴應。政府有提供包含社會救助在內各項社會保障的職責,公民享有獲得社會救助的權利。

  社會救助權是這樣一項權利:當公民因遭受不可抗的自然危險或社會危險,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從而導致基本生存需要無法滿足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存保障、享受福利救助的權利。

  社會救助權是社會保障權屬中的一個子項。和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權項相區別,社會救助權的作用不在於提升個人的生活水平或生存質量,而在於幫助受困者擺脫自然或社會危險狀態***包括貧困、傷殘、疾病災害等事實***,保障其實現“免於匱乏的自由”,是一項救急救難的應激性權利。就後發國家社會保障權體系構建而言,基於工業化程度以及財政支出能力等方面的考慮,和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相比較,貧困者的社會救助權具有優先性,社會救助權也因此被稱為整個社會保障權體系的兜底性設定。